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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303013531441A/2023-16576
分  类: 其他;司法 ; 通知
发文机关: 铁东区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年08月01日
标      题: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合法性审核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东政办发〔2023〕22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8月08日
索  引 号: 11220303013531441A/2023-16576 分  类: 其他;司法 ; 通知
发文机关: 铁东区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年08月01日
标      题: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合法性审核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东政办发〔2023〕22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8月08日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合法性审核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四东政办发〔2023〕22号
 
四平经济开发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相关部门: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合法性审核程序规定(试行)》已经铁东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合法性审核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四平市铁东区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以下简称议题)合法性审核工作,提高行政决策法治化水平,根据《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四政发〔2021〕2号)《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范的通知》(四政办发〔2018〕70号)《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范的通知》(四东政办发〔2019〕3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区政府常务会议题的合法性审核工作,适用本规定。
  应当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吉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四平市铁东区司法局(以下简称区司法局)负责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区政府常务会议题提报部门(以下简称“提报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提报部门不得以征求区司法局意见的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
  第四条所有拟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均须进行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第五条在提交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前,按照规定需要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的,应当征求意见并就议题内容达成一致。存在较大分歧、尚未达成一致的议题,暂缓进行合法性审核。
  按照规定应当进行公示、听证、专家咨询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提报部门应当在提交合法性审核前完成上述工作。
  第六条提报部门应当对送审议题内容进行合法性初审,出具审核意见并经提报部门集体研究同意。部门审核意见应当有该议题内容是否合法的明确判断。
  第七条以下议题事项,提报单应当在区政府常务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报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决策应提前7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由区政府领导书面批示的除外。
  (一)研究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草案)及重要专项规划。
  (二)研究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和重要的政策规定。
  (三)涉及区政府在城市建设和改善人民生活方面重点推进的决策事项。
  (四)涉及重大公共财政预算支出、政府财力投资计划、审计事项。
  (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重大事项。
  (六)涉及城市规划及建设重大事项。
  (七)涉及重大改革事项、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事项。
  (八)研究以区政府名义对外签订的合作协议。
  (九)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十)研究需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决策事项。
  第八条提交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时,提报部门应当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提请合法性审查函(附件1须写明政策依据、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集体决策情况、合法性初审联系人员联系方式)
  (二)常务会议题提报单(附件2)
  (三)合法性初审意见表(附件3)。
  (四)提报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文本、附件。
  (五)对议题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区政策等依据目录及文本,并对议题文本所依据的部分加以重点标注。
  (七)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八)提请合法性审查所提供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4)
  (九)提报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属于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需送审材料(附件5)
  (十)提报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被区政府办确定为重大
  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送审材料(附件6)
  送审材料不全的,区司法局可以不予受理或者要求提报部门限期补送,到期未补送的退回提报部门。
  第九条提报部门应当对议题是否需要合法性审核进行初审,区司法局应当对议题是否需要合法性审核进行最后鉴别,司法局对需要审核的议题,从议题内容的以下方面进行审核:
  (一)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相抵触,是否与上级、本级有关政策不一致;
  (二)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四)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核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可以采取书面审核、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应当听取有关领域专家学者意见。
  第十一条区司法局完成合法性审核后,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载明下列内容:
  (一)议题内容合法性的明确判断;
  (二)就存在的合法性方面问题或者法律风险,提出处理意见或者相关建议;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十二条提报部门应当对合法性审核意见的采纳情况于区政府常务会议召开前反馈区司法局。未经合法性审查的议题不得在议题文本上印制“此件已经区司法局合法合规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的议题出现一切法律后果由提报部门自行负责。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