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2203037787235769/2025-01285 |
| 分 类: | 政策法规 ; 公告;通知 |
| 发文机关: | 铁东区应急管理局 |
| 成文日期: | 2025年04月09日 |
| 标 题: | 关于印发《铁东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四东应急规〔2025〕1号 |
| 发布日期: | 2025年04月09日 |
| 索 引 号: | 112203037787235769/2025-01285 | 分 类: | 政策法规 ; 公告;通知 |
| 发文机关: | 铁东区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年04月09日 |
| 标 题: | 关于印发《铁东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四东应急规〔2025〕1号 | 发布日期: | 2025年04月09日 |
关于印发《铁东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四平经济开发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铁东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铁东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4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铁东区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根据《吉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吉应急文〔2024〕77号)、《关于印发〈四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四安委办规〔2025〕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区应急管理局受理举报范围,按照《吉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中安全生产举报受理范围(部门版)明确的应急管理部门受理范围落实。
其他非上述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问题,举报人可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举报。举报内容属于信访事项的,按照信访工作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有权通过吉林省安全生产举报平台、“12350”或“12345”热线电话、电子邮件、来信来访和网络等多种方式向区应急管理局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四条 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或者核查处理)、谁奖励”的原则,对举报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构成处罚,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50%计算,最高不超过 30万元;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第二章 奖励条件、范围、原则和发放流程
第五条 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具体的安全生产风险、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线索;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区应急管理局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掌握,或者虽然掌握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三)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或部分属实;
(四)采用实名或隐名举报。
前款所称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举报形式。隐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未提供真实姓名,但提供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代码(如身份证缩略号、电话号码、网络联系方式等),使区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能够与之取得联系的举报形式。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细则规定的奖励范围:
(一)举报人系区应急管理局、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区属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举报人系依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安全生产风险、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义务的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人员及其近亲属;
(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七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遵循以下原则:
(一)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对受理时间最先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其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励。
(二)同一举报内容已获得区应急管理局或其他部门相同类型奖励的,不再重复给予奖励。
第八条 奖金发放流程,负责核查业务的内设科室在行政处罚工作结束后,填报《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审批表》,报局主要负责人签批后,交局办公室按照财务程序办理,奖金由负责核查业务的内设科室和办公室共同发放。《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审批表》原件、举报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复印件应归入财务发放凭证。
举报人接到奖金领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或者将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开户银行名称、账号和开户人姓名传真至指定传真机。逾期未领取奖金的举报人,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
第三章 举报办理流程
第九条 受理举报事项由区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落实首接(办)负责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和规定承办:
(一)首接(办)人员根据举报电话记录或者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和网上举报材料,及时填写《铁东区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登记表》,并与举报材料或者记录原件一并存档备查。对于匿名举报或者举报材料中所显示举报人个人信息不全的,填表时应当在“备注”栏中说明情况。
(二)首接(办)人员填写《举报事项呈批表》,写明举报事项主要事实,报局主要负责人签批。但填写内容不得涉及可能导致举报人身份泄露的个人信息。
(三)区应急管理局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举报事项,首接(办)人员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机关举报。已收到举报材料的,填写《举报事项移送表》,移送相关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四)首接(办)人员应当在区应急管理局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告知受理决定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告知时间和举报人意见记录存档备查。
对因举报事项不清楚,或者被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址不清楚,而决定不予受理的举报事项,如果告知举报人时能够补充清楚的,应当按照本条的程序和规定重新承办。
第十条 匿名举报的受理、核查和奖励实行密码约定、“三专连锁”管理。
(一)匿名举报受理后,负责受理业务的局指挥中心指定1名在编工作人员为身份代码保管员,由其与举报人联系,约定密码作为举报人身份代码,并负责管理。
(二)匿名举报查实后,负责核查业务的局内设科室指定1名在编工作人员为领奖代码保管员,由其与举报人联系,约定密码作为举报人领奖密码,并负责保管。
(三)发放奖金前,受理部门负责奖金发放业务的局办公室指定1名在编工作人员为信息接收验证员(奖金发放员),负责接收举报人提供的信息(身份代码、领奖代码、银行账号),并分别与身份代码保管员、领奖代码保管员进行核对。
(四)奖金发放后,由身份代码保管员和领奖代码保管员分别联系举报人,确认奖金领取情况。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举报人的举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不得泄露举报人员相关信息,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鼓励实名举报,以备核查过程中了解举报线索、反馈结果和发放奖励。
举报人应对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举报事项应包括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具体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内容。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件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按保密制度要求定密处理。
宣传报道举报奖励时,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确需公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公职人员相应的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故意拖延发放奖金、冒领奖金、收受或变相收受举报人奖金回报的。
(二)挪用、侵吞举报人没有领取的奖金的。
(三)捏造举报人、指使或教唆他人冒充举报人领取奖金的。
(四)故意泄露举报人信息,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
(五)向被举报对象通风报信,阻碍举报核查,帮助其逃避惩处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资金审核发放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