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管对象 依法取得项目备案手续的项目建设单位。
二、监管内容 项目建设单位实施的项目内容是否与准予备案时所确定的各项内容相一致,项目单位是否履行法定义务。
三、监管方式 采取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形式。通过核查有关材料可以达到监督管理目的,应当以书面核查方式进行。对下列场所和事项依法需要实地检查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进行现场检查:
(一)需要实地检查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需要抽样检查、检测的产品、设备、设施等;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实地检查的其他场所和事项。
四、监管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内部责任制度 实施行政许可的相关工作部门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或不当行为。监察部门对行政许可的办理过程按照有关规定进 行监察,负责处理有关投诉。法规部门依法对行政许可的办理过程进行监督,负责处理有关行政许可的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
(二)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三)建立健全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信箱,落实受理或处理的责任人员。行政机关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对 个人或组织的投诉、举报,应当受理登记,并及时核查,依法作出处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举报人要求对受理登记查阅的,应当允许查阅。
五、监管程序 对被许可人实施实地检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工作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并交付实地检查通知书。现场监督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以适当形 式向社会公布。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被许可人;需要由被许可人在记录上签 字的,交由被许可人确认后签字。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通过网站等适当形式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对依法不予公 开的记录应当说明理由。
六、违规处理
(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许可人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
(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但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的,不予撤销。利害关系人依法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委托机关应当进行核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相关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