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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对应的责任事项目录
项目 编码 项目 类别 项目 名称 子项 名称 责任 主体 责任事项 (按环节分解) 责任事项的依据 问责依据 备注 220300 -GXQT- 001 其他 行政 职权 不使用 政府性 资金的 工业企 业技术 改造项 目备案 无 铁东区经济局 1.受理责任:(1)接受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 (2)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材料不全的,当场或者在规定时限内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第十条 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须按照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一条 项目核准机关如认为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上报材料齐全后,项目核准机关应正式受理,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核准申请后,如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咨询机构在进行评估时,可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第十四条 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 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对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 5.《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第二十条 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 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报告。原项目核准机关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 办法》(《企业投资项目核 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三 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 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 条; 2.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2)踏查、检测检验、专家论证:对初审合格的项目现场进行勘察,对需要检测检验的项目进行检测检验,并组织有关专家评审、论证。 3.决定责任:对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应在规定时限内拟定审核意见,报局长签发。 4.送达责任:对同意备案的项目,铁东区经济局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备案内容与实际建设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