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

索  引 号: 11220303013531441A/2024-01977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铁东区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年03月18日
标      题: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东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制度、铁东区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东政办〔2024〕6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3月19日
索  引 号: 11220303013531441A/2024-01977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铁东区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年03月18日
标      题: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东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制度、铁东区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东政办〔2024〕6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3月19日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东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制度、铁东区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的通知
四东政办〔2024〕6号
四平经济开发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铁东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制度、铁东区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已经区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 3月18日 

 
铁东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吉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四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的风险评估。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是指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可能给社会稳定和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等级,提出风险防控措施,形成风险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四条 提请区政府决策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进行风险评估:
  (一)编制由区政府批准或以区政府名义报市政府批准的重要规划,拟定行政区划调整方案;
  (二)制定出台重大产业政策、调整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定价标准等;
  (三)制定事关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共政策和重要改革方案;
  (四)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五)决定在本区区域内实施的重大建设项目;
  (六)其他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由提请区政府决策的单位或区政府指定的单位(以下简称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实施。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由牵头单位具体负责,其他单位做好配合工作。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实施风险评估,根据需要可以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风险评估专业服务,提出风险评估意见。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自行实施风险评估的,应当根据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学者、利益相关方和相关部门、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参加。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风险评估专业服务的,应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评估机构,提供相应的评估工作保障。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对风险评估的结果负责。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提交承办单位的风险评估意见负责。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应当重点就决策事项可能给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风险以及风险的可控性进行评估。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应当在决策承办单位拟定决策方案阶段实施。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风险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标准、步骤、方法、时限;
  (二)开展调查研究,采取抽样调查、实地走访、会商分析、舆情跟踪等方式,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利益相关方、专家学者等各方意见;
  (三)排查重大行政决策的风险点和风险源;
  (四)分析研判重大行政决策风险等级;
  (五)研究重大行政决策风险防控措施;
  (六)形成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报告。
  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风险评估专业服务的,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第三方专业机构提出的风险评估意见进行研究论证,形成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决策承办单位开展风险评估工作,提供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相关书面资料,如实说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报告应当由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集体研究审定,审议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整理归档。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的主体、方式和过程;
  (三)社会各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反映和对决策风险的分析意见;
  (四)重大行政决策的风险点、风险源;
  (五)重大行政决策风险等级;
  (六)重大行政决策风险对决策作出和实施的影响;
  (七)重大行政决策风险防控建议。
  第十四条 根据风险评估报告,重大行政决策风险可以防控的,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制定风险防控预案。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难以防控的,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决策方案,经评估确定风险可以防控的,依照前款规定制定风险防控预案。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在向区政府报送决策方案时,应当一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和风险防控预案。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在向区政府汇报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时,应当就风险评估情况、风险评估结论和风险防控措施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区政府对决策事项及其风险程度和可控程度进行综合研判后,可以作出同意决策方案、调整决策方案或者不同意决策方案的决定。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在组织实施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导致重大行政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违背事实提出风险评估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委托协议承担相应责任,并由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提请有关部门将其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铁东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效果,促 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升依法行政工作水平,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吉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四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是指决策机关和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决策实施单位)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方法,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客观调查和综合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并由此决定决策的延续、调整或终止的活动。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遵循客观公正、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政府可以组织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
  第六条 决策实施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七条 决策实施单位应成立评估小组,制定评估方案,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有关事项通过自行组织评估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后评估。评估单位应当将成立评估小组、制定评估方案,自评或者委托评估情况以及后评估结果及时报送区司法局备案。
  第八条 评估工作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问卷调查、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评估工作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参与评估。 
  第十条 评估工作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作出客观的评价结论,提出公正的评估意见,形成评估报告。不得预设评估结论或者根据预设结论收集信息资料。 
  第十一条 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可分为评估工作基本情况、决策实施的绩效、存在的主要问题、评估结论及意见建议、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部分。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结果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区政府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报告,对重大行政决策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评估报告建议决策继续执行的,经区政府负责同志同意,决策继续执行。 
  (二)评估报告建议决策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需作出重大调整的,在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按原决策程序相关会议集体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 区政府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改决策的决定的,实施执行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各类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第十五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外,决策实施单位应及时向社会公开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情况,接受公众的监督。参与评估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评估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铁东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全面记录、反映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规范重大行政决策活动,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吉林省档案管理条例》《四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为根据《四平市铁东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确定的每年度四平市铁东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档案,是指决策机关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一)决策的启动程序方面:包括决策建议研究论证、决定启动、明确决策承办单位等文件材料;
  (二)决策的拟制过程方面:包括调查研究成果、决策草案及说明,有关法律和政策依据,社会公众、有关单位等各方面征求意见情况,听证记录、专家论证或专业机构意见,风险评估报告等档案材料;
  (三)合法性审查方面:包括合法性审查意见、对意见进行处理的情况和理由说明等档案材料;
  (四)集体讨论方面:包括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定的详细会议记录、决策结果等档案材料;
  (五)决策执行与公开方面:包括决策执行效果评估,决策执行情况报告,决策的正式印发、公布、解读文本等档案材料;
  (六)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形成的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历史记录档案材料。
  第五条 决策有关单位应当对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决策执行和调整等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进行客观记录,按照规定将重大行政决策文件材料归档保存。
  重大行政决策文件材料归档工作应当与决策事项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以确保归档工作的及时完整、高效。
  第六条 区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决策档案的归档工作。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决策执行等阶段重大行政决策文件材料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统一收集并集中管理,同时收集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形成的结果性文件材料,确保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的齐全完整。涉及两个及以上承办单位的,由主办单位统一归档,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相关阶段、程序、环节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所承担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阶段性工作办结之日起60日内,系统、完整地向主办单位移送相关结果性文件材料原件并留存副本。
  区司法局负责政府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并对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活动的全过程记录、文件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决策承办单位提交区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研究修改、履行政府集体讨论决定程序以及决策公布、解读、监督检查的全过程记录、文件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区档案局负责对决策档案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区档案馆负责决策档案的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
  第七条 决策有关单位对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实行一事一卷或专题管理,其有关内设机构应当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向本单位负责档案工作的机构及时完整归档。归档时交接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审查归档文件材料质量,根据归档目录清点核对,确保决策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并履行签收手续。
  第八条 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明确分管领导,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重大行政决策档案整理应当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决策有关单位应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档案专题数据库,统筹开展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电子档案文件归档工作,根据其载体属性进行存储和保管,采取有效措施严防信息篡改、丢失、外泄,确保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
  涉密重大行政决策档案进行数字化、涉密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的整理、保管、使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使用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履行查阅手续,进行档案查阅登记。
  重大事项决策作出后形成相关专业档案的整理办法和保管期限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归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各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档案工作的机构应当于决策作出后的次年度一季度前将已办结的重大事项决策形成的档案向区档案馆移交。
  第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在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过程中违反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铁东区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区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活动,推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吉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四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以下简称“决策专家论证”),是指区级行政机关就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本制度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拟决策事项的合法性、科学性、可行性、风险性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的专业性论证活动。
  第四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论证。未经专家论证的决策草案,不得提交审议,不得决定实施。
  区级行政机关应当保障专家依法、独立、客观地开展论证工作。
  第五条 区政府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需要,组织专家开展调查研究、咨询论证,提出科学的咨询论证意见,供重大行政决策参考。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专家咨询论证,可以采用召开论证会议(包括网络、视频、电话会议)、提交咨询论证书面意见等方式进行。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性质,必要时决策承办单位也可以面向社会招标,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专业研究、咨询、评估等机构进行咨询论证。
  第七条 咨询论证工作参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确定咨询论证事项;
  (二)决策承办单位拟定专家咨询论证工作方案,包括咨询论证目的、咨询论证对象、论证方式、步骤等;
  (三)确定咨询论证专家;
  (四)为咨询论证专家提供咨询论证所需的资料;
  (五)专家在指定时间内对决策事项进行相关研究,按确定的内容、方式开展咨询论证活动;
  (六)通过适当方式听取专家的意见建议;
  (七)专家组编写专家咨询论证报告;
  (八)决策承办单位整理、分析、吸纳专家的意见建议;
  (九)将咨询论证资料立卷归档。
  第八条 参加决策事项咨询论证的专家不少于3人;涉及面较广、争议性较强或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有5名以上专家参加咨询论证。
  对一些特殊论证事项,也可通过在专业领域邀约、特聘等方式邀请国内外专家参加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
  第九条 咨询专家应当从正反、利弊等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进行全面论证,内容一般包括:
  (一)决策的合法性、必要性、科学合理性、可行性分析研究;
  (二)决策的经济社会效益、各种负面影响及风险分析研究;
  (三)决策的执行条件分析研究;
  (四)决策对公共财政、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影响分析研究;
  (五)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分析研究。
  第十条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复杂性、紧迫性等实际情况,给予专家比较充分的研究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咨询论证专家参与咨询论证活动,享有以下权利:
  (一)查阅相关档案资料,要求决策承办单位提供相关资料;
  (二)经邀请可以列席相关会议;
  (三)参与有关部门的咨询论证调研活动;
  (四)独立自主地开展研究,独立发表咨询意见。
  第十二条 咨询论证专家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参与咨询论证的事项与本人或者所在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二)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和科学地进行咨询论证,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署名负责;
  (三)接受监督管理;
  (四)保守在咨询论证活动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三条 咨询论证专家应当对出具的论证报告签名确认,并对论证报告的科学性负责。咨询论证专家对论证报告持异议的,在报告中应一并注明不同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四条 论证报告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对合理可行的,应当予以采纳并落实到重大行政决策中;对专家论证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予反馈。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中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事项,应依法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工作效果进行跟踪评估,总结工作经验,提高论证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区政府应当加强专家聘任、使用和退出管理,组织开展专家工作评价,通过征求专家论证组织部门及相关单位意见等方式,跟踪了解专家工作情况,将论证专家开展工作情况、论证意见的可靠程度和决策实施效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的依据。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