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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303013531441A/2024-01675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铁东区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年03月05日
标      题: 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东区人民政府及铁东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团)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东政办发〔2024〕5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3月11日
索  引 号: 11220303013531441A/2024-01675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铁东区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年03月05日
标      题: 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东区人民政府及铁东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团)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东政办发〔2024〕5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3月11日
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东区人民政府及铁东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团)工作制度》的通知
四东政办发〔2024〕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铁东区人民政府及铁东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团)工作制度》已经区人民政府2024年第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5日   
  铁东区人民政府及铁东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团)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一规划两纲要”的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规范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管理,充分发挥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治区、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中的作用,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切实加强全省各级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 充分发挥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作用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吉法委发〔2021〕5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铁东区人民政府及铁东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团)的聘用、管理、考核适用本制度。本制度所称的法律顾问(团),包括内聘法律顾问和外聘的社会律师。人民团体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的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团)的聘任、管理和考核,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铁东区人民政府及铁东区党政机关(以下简称“区政府及党政机关”)应当落实推动法律顾问(团)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团)列席有关会议、参加座谈讨论、查阅文件资料、发表意见建议、审核法律文书等工作机制,保障法律顾问(团)获得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便利,及时有效参与决策。党政机关的法治工作机构承担本单位法律顾问(团)办公室职责,具体负责法律顾问(团)工作。
  铁东区司法局代表区政府及党政机关组织实施本制度,负责对区政府及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团)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团)选聘备案、执业监管、业务交流、诚信记录、表彰惩戒等工作机制,推动法律顾问(团)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第四条  法律顾问(团)工作坚持“全面覆盖、优化配置,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崇法敬职、注重实效”的原则,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团)的咨询、审查、建议作用,保障区政府及党政机关决策科学民主,权力运行规范合法。
  区政府及党政机关讨论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之前,起草、论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过程中,签署重大合同、洽谈重大合作项目、处理其它重大疑难法律问题时,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团)的意见建议,未听取法律顾问(团)意见的,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章  服务对象、职责、权力和义务
  第五条  法律顾问(团)服务对象为:铁东区人民政府及铁东区党政机关,实现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全覆盖。
  第六条  法律顾问(团)履行下列职责:  
  (一) 应区政府及党政机关要求对区政府及党政机关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建议或进行法律论证;向区政府及党政机关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就区政府及党政机关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
  (二) 受区政府及党政机关委托,起草、审查、修改重大经济发展项目合同、项目协议以及重要的合作文书;参加公共项目、投融资项目、合作项目、招投标事项的决策咨询和项目鉴定,民事及行政合同的洽谈、监督、签订。
  (三) 代理涉及区政府及党政机关的诉讼、行政复议、裁决、调解、执行等法律事务;协助处理重大涉法事件和重要案件,起草有关法律文书或者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 对区政府及党政机关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购买的法律服务进行服务质量监督。
  (五) 参与区政府及党政机关对社会矛盾的化解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参与区政府及党政机关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以及其他紧急事件并提供法律服务;参与区政府及党政机关历史遗留问题的清理;参与区政府及党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有关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六) 办理区政府及党政机关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  法律顾问(团)在履行法律顾问(团)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二)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三)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四)与聘用机关约定的其他权力。
  第八条  法律顾问(团)在履行法律顾问(团)职责期间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的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三)不得以法律顾问(团)的身份从事与法律顾问(团)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用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五)勤勉尽责,客观告知聘任单位有关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提出合法、可行的法律意见或建议予以防范,维护聘任单位合法权益。妥善保管聘任单位提供的证据材料和其他重要法律文件,法律事务办理结束后及时返还。
  (六)与聘用机关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遴选聘任
  第九条  应聘法律顾问(团)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较强的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二)律师应当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曾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中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时间视同执业经历时间),有丰富的务实工作经验。
  (三)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热心社会公共事务,熟悉区情、社情、民情和政府工作规则,有较强的党政机关涉法实际问题的分析和处理能力。
  (五)身体健康,有履行职责所必须的时间和精力。
  受过刑事处罚、党纪政纪处分以及其他不适宜担任法律顾问(团)的人员不得聘用。
  第十条  区政府及党政机关聘请法律顾问采取统筹选聘和自行选聘相结合的方式,由区政府聘请的法律顾问由区司法局根据实际工作量确定法律顾问(团)人数及组成结构向区政府提出建议名单,报区政府审定后统筹选聘。区党政机关聘请的法律顾问可按照本制度“第九条应聘法律顾问(团)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要求自行进行选聘,报区司法局备案,并支付法律顾问团年费及单项法律服务费用。如区党政机关无自行选聘条件可采取区司法局统筹选聘的方式进行,承担相应的权力和义务,并支付法律顾问团单项服务费用。区司法局设立区政府法律顾问团办公室,主任由区司法局主要领导兼任;副主任1名,由区司法局分管领导兼任。
  采取统筹选聘为区政府及党政机关提供法律顾问(团)服务的律师聘期1年,可连聘连任。聘期内的区政府及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有重大失职行为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解聘的,由区政府司法局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同意后予以解聘。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团构成:
  法律顾问团可以采取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共同担任组成的形式,也可采取法律顾问单独担任组成的形式。
  第十二条  区政府及党政机关聘请法律顾问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发放聘书。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与受聘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合同,并在合同中指定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
  第十三条  聘用合同应当包括工作范围、工作方式、权力义务、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合同解除等内容,期满可以续聘。
  第十四条  区党政机关自行聘任法律顾问的在法律顾问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选聘的法律顾问人员名单、聘用合同及有关材料报区司法局备案。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团办公室专门负责与法律顾问(团)的联络工作。凡需要由法律顾问(团)办理的法律事务,一般应通过法律顾问团办公室向法律顾问团交办。交办法律事务,一般应提前1周交办,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对于交办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团应指派具有该项法律事务专业特长的法律顾问办理。
  第十六条  向区政府及党政机关提供法律咨询,咨询意见应以书面载入档案。以书面形式交办的问题咨询,应当提交规范的书面法律咨询意见。书面法律咨询意见应一事一结并由法律顾问团办公室存档。因工作需要,提供口头法律咨询意见的,事后要形成书面记录,及时交法律顾问团办公室存档。
  第十七条  法律顾问团及法律顾问要建立工作日志,对区政府及党政机关交办或者委托的法律事务及其办理过程、处理意见和建议、办理结果等情况予以详细记录并存档。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十八条  区政府及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 法律顾问因身体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可在聘期内申请解聘。
  (二) 3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
  (三) 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的。
  (四) 失职渎职,营私舞弊,对区政府及党政机关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五)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暂停执业或者有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区政府及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情形的。
  第十九条  区司法局要依据职责,加强对有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指导和监督,对不适合承担法律顾问工作的,及时向区政府及党政机关提出解聘意见。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重大、疑难、复杂、有影响的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制度。
  第二十一条  制定并执行年度考核制度:
  法律顾问团办公室负责对所聘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诚信尽责情况、服务质量情况、遵守规定情况等,考核结果作为对法律顾问续聘与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制定并执行调查研究制度:
  围绕全区中心工作和改革发展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为区政府及党政机关提供具有全局性、针对性、前瞻性、可操作性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三条  制定并执行学习制度:
  认真学习、深刻认识和把握区情以及区委、区政府的重要部署,立足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超前洞察,努力把握事物发展规律,关注解决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增强法律服务工作的前瞻性、预见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四条  制定并执行信息通报制度:
  将法律顾问(团)纳入区政府发文范围。区政府办公室定期向法律顾问团提供区情及全区重要工作动态。
  第二十五条  制定并执行部门参会制度:
  法律顾问(团)研究区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事涉部门按要求参加会议并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六条  会议记录制度:
  法律顾问(团)参加的会议要制作会议记录,载明会议情况及与会人员意见,并由参加会议的法律顾问、其他与会人员和记录员签名。
  第七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七条  法律顾问(团)办理区政府交办或者委托的法律事务,有关部门、单位要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二十八条  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按有关规定报销相关费用。采取统筹选聘的区政府聘请的法律顾问(团)年费及单项法律服务费用由法律顾问团办公室协调区政府解决。采取统筹选聘的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团年费由法律顾问团办公室协调区政府解决,因工作需要为党政机关提供的单项法律服务费由分管司法局的区级领导签字批示后,由党政机关自行承担。党政机关自行选聘的法律顾问团年费及单项法律服务费由自行选聘法律顾问的党政机关自行承担。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