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东区吉林省中西部供水工程征地拆迁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东政办发〔2023〕26号
石岭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
《铁东区吉林省中西部供水工程征地拆迁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2日
铁东区吉林省中西部供水工程征地拆迁实施方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7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2019年)、《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四平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四政函〔2020〕304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的通知》(吉政明电〔2014〕13号)、吉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论证后,决定对吉林省中西部供水工程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征地。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地人的合法利益,立足于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补偿原则
征地补偿安置遵循依法依规、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一)拆迁及个人财产补偿
1.被征收土地上的建筑物根据其不同结构类型,质量标准等情况、按相应补偿标准补偿。
2.被征收土地上的树木等按照林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评估的标准补偿。
3.井房、看护房等参照已经批复的初步设计报告中的补偿标准补偿。
4.征收、征用青苗补偿费等按评估执行。
(二)征地补偿和安置补助
1.区政府根据征地拆迁实施进度支付征地补偿和征地拆迁资金。
2.移民选择“一次性补偿”安置,可将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失地农户,土地补偿费按村民代表大会形成方案发放。
二、分配原则
实行占谁补谁的分配原则。
三、征地范围
征地涉及石岭镇二龙村。
工程建设需征占的土地以及地上建筑物、树木、青苗等列入征地补偿范围。征地范围四至以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为准。
四、征收(征用)主体
铁东区人民政府
五、用地单位
吉林省水网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六、征收(征用)土地补偿签约期限
征地补偿签约期限以公布规定时间为准
七、征收(征用)土地实施时间
征地实施时间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实施
八、征收(征用)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四平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四政函〔2020〕304号)《四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充规定的通知》及其相关法律法规。
1.征收农用地的补偿标准:按照《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四平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四政函〔2020〕304号)执行。其中石岭镇二龙村区片综合地价为60元/平方米。
2.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构成比例分别为20%和80%。不包括法律规定的用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设计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
3.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20%,即为石岭镇二龙村12元/平方米。
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依据评估确定。
5.其他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按照所处区片农用地价格标准乘以1.0的补偿系数确定。
6.临时用地补偿标准: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使用期为1年的,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0%给予补偿(即石岭镇二龙村地价为6元/平方米);使用期为2年的,按20%给予补偿(即石岭镇二龙村地价为12元/平方米)。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未利用地的,按临时使用农用地和建设用地补偿标准的40%确定(使用1年2.4元/平方米、使用2年4.8元/平方米)。
7.不予补偿的范围:拟征收/占地通公告发布后,仍然在拟征收/占土地上进行突击抢种、抢栽的农作物、林木和抢建的设施,均不予补偿。征收/占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1.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标准:按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
2.征收(征用)林木补偿标准:按《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设计标准确定。
3.被征收/用土地范围内有地上和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由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九、征收土地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
(一)关于土地的补偿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林地林木的补偿办法
征收/用林木补偿标准:按《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设计标准确定。住宅周边等没有进入林业资源档案管理的零散林木、果树、草坪等补偿,经所有权益人和建设单位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后协议补偿。
根据国务院和省有关规定,由有资质的林业勘查设计单位进行现场勘察和补偿设计,根据设计文件进行公示,公示后,同被征收单位或个人签订征收协议书。协议书签订后,集体林补偿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以转账形式一次性拨付给征占地域内乡镇财政所或经管站,再由乡镇财政所或经管站组织并向村集体发放;国有林补偿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以转账形式一次性拨付给国有林总场;住宅周围未进入林勘设计的零散树木等补偿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按评估补偿金额进行发放。
(三)关于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办法
征收地上附着物,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乡镇及有关部门联合对被征收单位和个人所有的地上附着物逐户进行勘查、登记、拍照和录像,并将实物复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之后,被征收单位法人或个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领导小组办公室与被征收单位或个人逐个签订征收协议。协议签订后,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由权属人负责征地拆迁。征地拆迁完毕七日内,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经审核后的乡镇申请的补偿金额一次性拨付至乡镇财政所或经管站,由乡镇财政所或经管站组织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
工程征收土地和地上附着物必须依法进行,要认真执行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补偿标准,不准侵犯群众利益。被征收单位和个人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支持工程项目建设。对于拒不拆迁、搬迁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强制征地拆迁。
十、征收补偿工作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要坚持依法进行的原则。要认真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补偿标准,坚持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不准侵犯群众利益,不准制定与国家有关规定相矛盾的文件。对于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或在区政府征/占地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征地界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对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认真清查、核实、登记和计算。要逐户摸底调查,对井、树、坟等实物调查要全面准确,调查结果要经被调查者签字认可并公示,对评估的实物要进行拍照留档,为征收补偿提供准确可靠依据,不能欺上瞒下。
(三)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征收补偿工作中要坚持全面公开,全过程公开,排除各种阻力和干扰,把征收补偿工作放在一个公平、透明、科学的环境中,防止“人情补偿”、“权力补偿”等不公正、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四)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职责,认真做好征收补偿具体工作,全力配合领导小组的工作,负责好本辖区内村民的思想工作,深入到农户和现场,宣传法律法规,了解掌握和解决群众提出的各种问题,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地进行和社会稳定。
十一、进度计划
根据我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吉林省中西部供水工程征地拆迁工作协议书》,按照工程施工进度要求,推进征地拆迁工作,达到进驻场区施工作业条件。
十二、工作步骤
(一)签订工作协议。区人民政府应与项目法人签订工作协议。
(二)成立工作组织机构。各县级政府成立本县(市)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作为本地本工程征拆工作领导机构,协调推动各项工作;县级领导小组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征地拆迁工作协议。
(三)出台实施方案及发布预公告。领导小组在本地政府网站、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以及村民小组显著位置发布年度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出台征地拆迁实施方案。
(四)开展土地现状调查。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明确拟征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类别、数量,同步完成土地勘测定界、林业可研、地上物复核等外业工作。
(五)签订补偿协议。现场调查结束后,依据本地区片地价等有关文件,对各项补偿费用进行全面测算和必要评估,起草补偿协议。
(六)拨付补偿款。补偿协议签订后,按本地有关制度,足额拨付补偿款。
(七)涉林报批。领导小组协调本地林业部门,开展林业可研报告等材料组卷,按程序和层级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八)用地报批。领导小组协调本地自然资源部门组卷,按程序和层级报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十三、组织领导
成立以铁东区人民政府区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并抽调事涉部门和乡镇主要负责同志且具有征地拆迁经验的同志为成员,指导并深入一线全力协助事涉乡镇的征地拆迁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林业和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林业和水利局局长王喜达兼任。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区政府办、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审计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林业和水利局、区应急局、区信访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征收中心、石岭镇政府等。
征地拆迁工作现场指挥部成员:区林业和水利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公安分局、石岭镇、石岭镇二龙村。
十四、各部门及乡镇的职责
区政府办:负责协调推进全区征地拆迁、搬迁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履行征地相关法定程序办理相关公告、政策性文件出台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沟通省财政厅,向省财政厅申请已申报的一般债券项目资金。资金下达后,根据项目主管单位资金申请,将资金拨付项目主管单位。
区公安分局:负责居民(征地拆迁、搬迁项目范围内)户籍核查和相关户口冻结;负责征地拆迁、搬迁领域及施工过程中突发事件(如违法违规阻碍正常拆迁、施工及违法信访等行为)处置工作。
区司法局:负责指导全区征地拆迁、搬迁领域法治宣传工作;负责对以政府(政府办)名义发布的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负责指导协调征地拆迁、搬迁领域行政应诉、行政复议案件处置等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定期对征地拆迁、搬迁工作进行专项审计和审计监督工作。
区执法局:负责对政府授权后的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配合做好征地搬迁范围内的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等核实工作。
区林业和水利局:负责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主要包括征地拆迁、搬迁补偿、档案归档、年度计划、资金年度计划和拨付、报表、宣传、征地拆迁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突发事件、社会稳定、安置验收以及征地拆迁、搬迁项目的资金审核、拨付及监管工作。负责复核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符合性、一级保护林地调整;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林地征占审批或组卷上报;负责树木砍伐手续的审批。
区应急局:负责指导督促属地乡镇(街道)做好征地拆迁、搬迁领域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等工作。
区信访局:负责征地拆迁、搬迁领域信访维稳工作。
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做好农用地转用手续办理的业务和政策指导;配合征地拆迁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协调市自然资源部门开展用地计划、用地手续、征地手续等手续办理,核实矿产资源与生态红线等。
石岭镇政府:经区政府授权,作为征地拆迁、搬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主体,负责完成辖区内征地拆迁、搬迁的公告公示、现状调查、补偿登记、协议签订、资金发放、风险评估、矛盾化解和信访维稳等工作;配合完成征地拆迁、搬迁工作抽样检查及宗地结算;负责资金结算、办证工作;负责被征地养老保障人员的审核及公示工作;负责征地拆迁地块、已征待供地块的安全生产及环境治理工作;配合做好征地拆迁、搬迁项目范围内违法建筑拆除工作。按照征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做好建设项目其他相关工作。
十五、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提高认识,做好宣传。各部门、各事涉乡镇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并宣传该工程对我省、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配合项目法人单位做好工程的前期工作,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二)加强领导,全力推进。区政府成立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工程建设期间的地方协调和保障工作。各部门、各事涉乡镇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一把手要亲自抓,同时要指派一名副职领导和抽调骨干人员组成专班具体负责,全力做好征地拆迁等工作。
(三)明确职责,按期完成。各部门、各事涉乡镇要明确各自的职责,做好本部门、本乡镇的任务分解,按照工程的建设计划和工期要求,完成应承担的任务。
(四)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各部门、各事涉乡镇要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到协调一致,形成合力,必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五)依法依规,保障秩序。各相关部门、各事涉乡镇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做好各项工作,保障工程的正常进行,要严厉打击漫天要价、寻衅滋事、无理取闹、非法上访、抢建抢种、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确保良好的外部环境。
十六、其他
在征地实施过程中,本实施方案未详之处,按照国务院、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