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东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监管联动机制
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东政办发〔2023〕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
现将《铁东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监管联动机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落实。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8日
根据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和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吉自然资规〔2020〕1号),为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趋势,建立设施农业用地保障长效机制,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全面改进和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严格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规模、改进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程序、明确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职责,结合铁东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主体
设施农业用地不需要审批,由设施农业经营者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乡镇政府备案。农村居民利用自家庭院进行种植、养殖的,不需要履行备案程序。
二、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流程
1、编制和公示方案。在签订用地协议前,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须将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土地使用条件等信息进行公示,征求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有关方面意见。
2、签订用地协议。设施农业经营者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达成用地意向,使用集体土地的,由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户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地意向,经协商同意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使用国有农用地的,由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户向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提出用地意向,经协商同意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协议应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土地面积、土地用途、使用年限、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3、备案申请。由设施农业经营者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当地乡镇政府提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申请。
4、协调联动
(1)设施农业用地实行备案管理,在用地协议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户将用地协议和设施农业建设方案等有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相关材料包括设施农业建设方案、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土地使用意向书、勘测定界资料、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占用林地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审核材料。
(2)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备案后,由乡镇政府组织,联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一同现场踏查,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设施农业用地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进行审查,负责对以设施农业项目为名违法占用土地和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建设的违法占地行为进行查处,并向乡镇政府提交审查报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种植业设施和水产养殖设施是否符合设施农业范围、用地标准、土地经营权流转情况进行管理指导。
三、设施农用地管理
1、设施农业用地的经营者必须按照备案要求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进出平衡。
2、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必须坚持严格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严禁以设施农用地名义占用基本农田。
3、备案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由村委会组织实施终止用地协议,收回耕地交由原耕地的集体或个人进行耕种,也可以另行协议,由设施农业经营者组织耕种。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损毁的耕地必须进行土地复垦。
4、明确设施农业用地期限,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期限在用地协议中明确,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期限或土地经营权流转剩余年限。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期限到期后,如果需要继续使用的,要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5、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乡镇政府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和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管理,跟踪掌握设施农业用地利用情况并逐级汇总上报。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建设地点、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进行核查;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养殖规模、畜禽粪污处理、动物检疫防疫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设施农用地管理用房标准进行核查。
四、设施农用地监管
1、事前审核。乡镇政府是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的主体,主要负责对设施农业用地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测算并收取土地复垦费;
2、事中监督。乡镇政府定期开展巡查,对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后的利用情况进行监管,禁止用地单位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规定的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农业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3、事后监管。乡镇政府对不再使用的设施农业用地的土地复垦进行监督实施并验收。定期汇总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按季度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和畜牧业主管部门。
4、违法用地处罚。禁止以设施农业用地为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违法用地的,由乡镇政府将案件线索及时移送自然资源部门立案查处。
5、数据汇交上报。乡镇政府要定期汇总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按季度汇交至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备案情况、占用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情况及永久基本农田数据资料,按季度上报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