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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303013531441A/2023-11590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铁东区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年10月23日
标      题: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东区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施制度》、《铁东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四平市铁东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东政办发〔2023〕30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1月03日
索  引 号: 11220303013531441A/2023-11590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铁东区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年10月23日
标      题: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东区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施制度》、《铁东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四平市铁东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东政办发〔2023〕30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1月03日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东区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施制度》、《铁东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四平市铁东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的通知
四东政办发〔2023〕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相关部门:
  现将《铁东区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施制度》、《铁东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四平市铁东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23日   
  铁东区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施制度 
  根据《铁东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结合区本级公务接待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制度。
  一、管理机构
  铁东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是全区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管理部门,是承担区本级国内公务接待任务的职能机构。负责区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落实;制定全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和区本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指导全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会同区有关部门对全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二、接待范围
  属于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统一接待的对象: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
  (二)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的副处级以上领导及其所带队的团组;
  (三)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监委副处级以上领导、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以上及其所带队的团组;
  (四)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地、州)、县(市、区)副处级以上领导所带队的团组;
  (五)担任过副省部级以上职务的老领导;
  (六)在铁东工作过的区级正职老领导;
  (七)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政协邀请来铁东区的专家、学者和重要客商;
  (八)代表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监委和代表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监委来铁东区视察、检查、督查、调研的团组(由两个以上部门人员组成);
  (九)国家和省主要新闻媒体来铁东区采访、调查重大事件的记者;
  (十)区领导交办的其他公务接待对象。
  区党政主要领导域外公务活动由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
  其他来铁东区进行公务活动的人员由相对应区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接待。
  凡是应邀来铁东区参加专项活动(会议)的各级领导和宾客的接待由邀请单位负责,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给予协助配合。
  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政协、区纪委(监委)召开会议和举办活动的接待由相对应机关办公室负责,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给予协助。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召开由部门承办的专项会议的接待由承办部门负责。
  外省、市的一般经济协作团组和客商来铁东区考察、洽谈项目的接待由区商务局或对口单位负责。
  三、审批管理
  (一)审批权限
  接待来区各级领导,由区相关部门呈报区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级审批,同时呈报主管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领导签批。
  (二)审批流程
  1、区相关部门依据来区考察公函,提出初步接待安排意见(主要包括活动日程、主陪领导等),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形成公务接待审批单,经区相关机关领导批准后与公函一并发至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与相关部门拟定具体接待方案,并按规定落实具体接待事宜。
  2.接待省部级以上领导,须将考察公函和公务接待报告单同时抄报区委。
  3、国内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内容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和主陪领导以及公务活动的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经办人签字等,按规定由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分管接待工作负责人审签。
  四、接待分工
  接待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中央机关部级、司级、处级领导,省委常委,省委厅级、处级领导由区委负责。
  接待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人大部级、司级领导,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厅级领导由区委、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以区人大常委会为主;全国人大处级领导,省人大处级领导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
  接待国务委员、国家机关部级、司级领导,副省长、秘书长、厅级领导由区委、区政府负责,以区政府为主;国家机关处级领导,省政府机关处级领导由区政府办公室和区对口部门负责,以区对口部门为主。
  接待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政协部级、司级领导,省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厅级领导由区委、区政协负责,以区政协为主;全国政协处级领导、省政协处级领导由区政协负责。
  接待中纪委监委副书记(副主任)、副部级、司级领导,省纪委监委副书记(副主任)、常委(委员)、秘书长、厅级领导由区委、区纪委监委负责,以区纪委监委为主;中纪委监委处级领导、省纪委监委处级领导由区纪委监委负责。
  接待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区委、区法院负责,以区法院为主;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由区法院负责。
  接待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区委、区检察院负责,以区检察院为主;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由区检察院负责。
  接待已卸任的党和国家领导人、省部级老领导、在铁东区担任过区级领导职务的老同志,按其卸任前所担任的职务比照在职的接待分工,由相对应的区领导机关负责。
  接待其他属于统一接待范围的来宾,由区对应部门负责。
  接待军分区以上首长,由区人民武装部负责,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给予协助。
  接待到驻平驻区中省直部门或单位进行公务活动的厅局级以上领导,由相对应的驻平驻区中省直部门或单位负责,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给予协助。
  五、调研陪同
  国内公务接待不在机场、车站、高速路收费站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接待上级领导来铁东区考察调研,参加陪同考察调研活动的相关区领导在驻地或考察点等候。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来区视察,按照上级要求确定陪同人员。
  (二)中央、国家机关部级领导,外省(市、自治区)省级领导来区考察调研,一般情况下陪同的相关区领导不超过2人。
  (三)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省长、省政协主席来区考察调研,陪同的相关区领导不超过3人;其他省领导来区考察调研,一般情况下陪同的相关区领导不超过1人。
  (四)中央和国家机关处级以上领导来区考察调研,原则上由1名区领导陪同;副省级市、地级市(地、州)、县(市、区)领导来区公务活动期间,由1名相对应的区领导陪同。
  (五)已卸任的区级以上老领导来区,可比照来区工作的同级现职领导的调研办法陪同。
  六、接待标准
  (一)住宿安排
  1、接待对象住宿一般安排在政府采购的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或机关内部接待场所,执行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与宾馆的协议价格。
  2、党和国家领导人住房按照中央有关规定执行,省部级领导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干部安排单间,其他人员安排标间,不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3、区内接待陪同和保障人员除必要外,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和休息房间。
  (二)用餐安排
  1、接待对象需要安排用餐的,接待单位应协助安排在政府采购的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或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自行用餐和地方特色餐厅自行用餐,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就餐形式(自助餐或桌餐),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早餐20元、午餐40元、晚餐40元)。
  2、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安排1次工作餐。工作餐原则上安排自助餐,人数在5人以内或基层单位不具备自助餐条件的可视情安排桌餐。一般可按以下标准安排:区级正职领导国内公务接待或者接待对象为省部级以上领导的,每人每餐120元,其他国内公务接待每人每餐110元。国内公务接待活动不得提供香烟和饮用酒水。
  3、严格控制工作人员数量,团组陪同人员和工作人员用餐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早餐20元、午餐40元、晚餐40元)。
  (三)车辆安排
  各接待部门按照《四平市铁东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文件规定申请接待用车。公务接待安排集中乘车,合理安排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七、经费管理
  (一)经费预算。公务接待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接待单位须严格执行接待标准,在核定的年度接待预算内安排接待经费,不得擅自突破。时间较长、规模较大的专项接待任务,由对口接待单位向区财政申请专项经费。接待经费统一由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按规定严格管理使用,超标准或未经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同意的接待费用一律由安排单位自行处理。   
  (二)经费结算。接待对象须按规定标准交纳应承担的相关费用。公务接待费用报销实行一事一结,财务票据、公务接待审批单和公务接待清单齐全,并附派出单位公函(邮件、电话通知等)。接待部门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与接待宾馆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方式按季结算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三)接待对象来区参加会议、活动,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活动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活动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支付。各部门自行接待来宾,请区领导参加或以区领导名义安排工作餐的,费用由部门承担。
  八、责任划分
  (一)区相关部门负责提出初步接待意见,协调、确定出席公务接待活动的副区级以上领导。
  (二)接待部门负责拟定接待方案并配合区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按照规定安排好住宿、用餐、会议室、车辆、新闻报道等各项接待工作。配合区内有关单位做好大型活动、重要会议嘉宾接待和车站、医疗救护、食品安全等保障工作。
  (三)区公安分局负责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确定工作范围,采取相应的警卫措施,并与区信访局共同做好安全保卫和维稳工作。
  (四)区卫健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接待工作中确实需要的医疗救护和食品监督工作。
  (五)根据实际需要,由区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协调区住建、执法、安监、燃气、供电、供水等部门和相关地区,做好综合环境整治和保障工作。
  (六)区委宣传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各项接待活动的新闻报道工作。
  九、信息备案
  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本级党政机关相关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并抄报区纪检监察机关、财政部门备案。
  十、监督检查
  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会同区财政按年度公开区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本实施制度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务接待的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按本制度执行。
  
附件:1.接待清单
    2.重要来宾报告单

 

  

 

 

 

 

 

 

铁东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铁东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加强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吉林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四平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和《四平市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铁东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铁东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制度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开展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充分展示铁东区风土人情和地域文化,做到节俭不失庄重、简化不失规范、严谨不失热情。
  第二章 接待管理
  第四条 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是全区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区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落实,指导全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区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并结合实际制定区本级公务接待有关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三章 接待审批
  第五条 全区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
  第六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遵循“先审批、后接待”的程序。安排公务接待活动前,应当填写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连同派出单位公函,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来宾级别分别报相关机关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
  审批单内容包括:填报单位、来宾姓名、单位、职务、人数、级别、抵离时间、住地、拟陪领导、日程安排、接待部门意见、市领导审批意见、承办部门意见等。
  承办部门按照压缩一切不必要公务接待的原则,严格接待审批,重点审查有无接待公函或者上级通知,接待事由是否合理,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是否合规,并由承办部门分管接待工作领导在接待审批单上批示同意后方可接待。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七条 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高速路收费站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包括LED显示屏幕),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主要领导同志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承办部门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
  第四章 接待范围
  第八条 来区执行公务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及所带团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市、地级市(地、州)、县(市、区)副处级以上领导及所带团组或者其他重要宾客的接待工作由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落实。
  第九条 全区各级党政机关因招商引资、经贸洽谈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来访客商,应当按照《四平市党政机关招商引资接待管理规定(试行)》实行单独管理,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五章 接待标准
  第十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宾馆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省部级人员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市、州、司级干部安排单间,其他人员一律安排标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除必要工作人员外,当地陪同人员一律不安排住宿。
  第十一条 接待对象用餐按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
  根据实际情况,工作餐原则上安排自助餐,就餐人数5人以下或者基层单位不具备自助餐条件的,可视情况安排桌餐。工作餐以地方特色菜、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国内公务接待活动不得提供香烟和饮用酒水;同城公务活动不安排用餐。
  工作餐要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5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2人;6至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区委、区政府应当根据铁东区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铁东区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但每人不得超过120元。
  第十二条 国内公务接待活动需要租用会议室的,接待单位应当根据参会人数、会议需求等合理选择适当规模的会议室。参会人数不满10人的,原则上应当租用15座以下的会议室。参会人数10人(不含)以上的,租用会议室座位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参会人数的150%。
  会议活动现场布置务求简朴。工作会议、一般性公务活动一律不摆放花草、不提供水果、不制作背景板。
  第十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车辆使用严格按照《四平市铁东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执行。
  接待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不得停止、限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根据接待任务级别合理配备通讯、医疗保健和食品监督等保障人员。
  第十五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高档办公用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六条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并及时处理相关费用。
  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单位、姓名、职务、人次、联系电话和公务活动日程安排、时间、场所、费用、接待单位经办人签字、相关负责人审签等内容,并在接待清单后附派出单位公函、接待审批单和相关原始凭证。不得将多次接待活动合并填入一张接待清单,也不得将一次接待活动分别填入几张接待清单。
  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超标准、超范围开支的公务接待费,一律不予结算。
  第六章 接待场所
  第十七条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不得使用私人会所和高消费餐饮场所。推行公务接待定点服务制度。
  第十八条 国内公务接待工作要在能够确保服务一流、优质高效和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的场所进行。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务接待工作应在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场所进行。
  第十九条 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第七章 接待经费
  第二十条 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在年度接待费预算总额内开支,发生的公务接待费列入“公务接待费”科目,单独列示。
  禁止在公务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公务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二十一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应当如实填写,内容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经办人签字等,并由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审签。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方式,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区直各部门应按年度汇总本部门、本单位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和区财政、审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公务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全区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区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领导责任,通报曝光典型案例,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务接待的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按本制度执行。
  

 

  

  

 

  

  四平市铁东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吉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四平市市直机关公务用车信息化服务平台车辆使用管理办》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区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各单位根据部门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统一处置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 编制管理
  第六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 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以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批复的保留车辆编制数为基础,实行总额控制,动态管理。
  机构新成立、整建制撤并、职能或者人员编制调整的,即时核定。确需新增编制的,应当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以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保留车辆数为基础从严审批。能通过社会化、市场化方式保障临时性用车的,原则上不得通过增加编制方式配备公务用车。
  第八条  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编制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标准管理
  第九条  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 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除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原则上采购新能源汽车。
  (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三)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跨城乡行驶且使用频率较高的,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地理环境需要、工作性质特殊的,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除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固定线路的执法执勤用车原则上采购新能源汽车。
  (四)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五)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配备新能源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和大型客车的,价格不得超过同类燃油客车的配备标准。
  上述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公务用车配备价格为车辆购置价格(发票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和其他相关费用。享受中央或者地方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配备价格为扣除补贴后的价格。
  第十条 严格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定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提交车辆技术鉴定等更新依据和证明材料,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权限,报相关部门审核、审批。
  第四章 配备管理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
  第十三条 全区各级党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须提交业务需求等方面的充分依据和证明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报市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报市级财政部门批准。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地理环境、气候和业务必需等工作需要,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按照前款规定程序报批后,可以在编制内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第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所有人应当为本机关法人,不得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
  第十五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采购。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因工作需要,在编制内配备更新公务用车的,应当在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报送下一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申请。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由党政机关编制年度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列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预算。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车型、业务需求和使用实际,科学合理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党政机关部门预算。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二十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在具备条件且相对集中的办公区域建立车辆综合保障服务平台,鼓励通过社会化专业机构提高平台管理运行效率。党政机关应当将各类公务用车(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除外)纳入“四平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信息化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接受日常监管,并按照《四平市市直机关公务用车信息化服务平台车辆使用管理办》执行。
  第二十一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以及已明确系统制式标识的公务用车外,党政机关配备更新公务用车应当按照统一样式(须含监督举报电话)、分级实施、规范管理、公开监督的原则,实行标识化管理,自领取新车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车辆落籍手续,车辆上牌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标识化喷涂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全区各级党的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全区各级党的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明确审批登记程序和具体责任人、负责人,严格执行,加强监督,降低运行成本。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任务外,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应当通过“平台”统筹调度,严格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回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第二十四条 在公务交通补贴区域内的一般公务出行,自行选择出行方式,并与差旅费保障范围做好衔接。
  下列情况可以使用公务车辆:
  1、执行较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任务;执行监督执纪紧急工作任务;
  2、综合执法部门执行执法执勤工作任务 ;
  3、参加省、市级以上(含市级)、区级以上(含区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紧急召集的跨地区、跨部门会议和重要活动;
  4、全省范围内陪同副县级以上(含副县级)领导进行调研、视察、考察工作;
  5、全区范围内由副县级以上(含副县级)领导带队的三人或三人以上(不含司机)的集体调研活动,以及区委、区政府布置安排的全区性重大事项或多部门(两个以上)联合督查调研活动和区领导临时交办的交通补贴范围区域外的督查事项;
  6、对灾区、经济不发达地区、福利院、敬老院、军烈属、孤寡老人等进行帮扶、慰问、走访、募捐等公益活动;
  7、有公函的公务接待活动和外事活动;
  8、取送重要人事档案、携带涉密文件或者重要内部文件资料、财务人员到银行提取大额公款现金等符合规定的公务出行;
  9、干部职工上班期间因伤、因病紧急就医;
  10、未配备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用车单位的离退休干部政策范围内用车。
  党政机关应当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省内其他地区公务出行,原则上应当选择公共交通方式,按差旅费管理规定报销交通费用;如有执行应急等特殊公务或者到达地交通条件不具备、自行选择出行方式有困难等难以满足工作需要情况的,经单位分管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应急保障用车或者采取社会租赁方式解决,但不再领取出差交通费用补贴。省外公务出行原则上不得使用公务用车,应当选择公共交通方式,据实报销交通费用,特殊情况须经申请用车部门分管区领导审批。   
  第二十五条 “平台”车辆的派遣和审批。“平台”通过电脑互联网和手机APP方式在线申请公务用车,可实时查看申请单审核状态、派遣的车辆和司勤人员相关信息。
  各机关单位要确定1名公车申请人和1名审核人,审核人必须是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报公车主管部门审核后开通“平台”帐号。各机关单位人事调整,需更换申请人和审核人的,要及时报公车主管部门审核更换。
  各机关单位申请人须严格按照“平台”车辆使用范围如实申请用车,认真完成用车申请信息录入并经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核后,上传“平台”,审批合格由公车管理部门选派车辆,不合格返回单位申请人,如用车出行有变化,用车单位应及时通知“平台”。公务出行保障用车“平台”优先调度派遣和使用新能源车辆。
  第二十六条 各党政机关统筹使用平台车辆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时,符合《吉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租赁社会车辆规定情形的用车需求,公务用车单位可以按规定采取社会租赁方式进行保障。
  第七章 处置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务用车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集中统一、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后,根据鉴定评估结果、车辆实际情况以及交通管理相关规定,可以采取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旧车。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公务用车处置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严格按照评估鉴定、核验手续、移交车辆、公开处置、收入上缴等程序进行处置。对拍卖车辆应当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第三十条 公务用车处置后,党政机关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核销或者登记变更手续。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一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统计汇总本地区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包括公务用车编制数、实有数、车辆配备更新有关情况、审批超出标准配车和配备越野车情况、车辆管理使用及运行费用情况等,逐级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省直、市直党政机关单位应当按要求定期统计汇总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以及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报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将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经费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内部审计、政务公开和政务诚信建设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定期通报或者公示相关情况。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与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交换公务用车注册登记信息、使用状态等情况。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公务用车管理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第三十三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的;
  (二)违规审批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三)违规审批未到年限更新公务用车的;
  (四)违规安排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的;
  (五)有其他未按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责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四) 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五)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
  (六)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七)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八)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九)违规审批租赁社会车辆、超标准租赁社会车辆、将租赁社会车辆变相作为领导干部固定车辆使用或者私用的;
  (十)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照本制度的原则管理。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定期汇总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并报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铁东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颁布日起施行。公务用车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按本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