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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303013531441A/2023-15715
分  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 通知
发文机关: 铁东区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年03月29日
标      题: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东区政策性肉牛养殖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东政办发〔2023〕7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3月30日
索  引 号: 11220303013531441A/2023-15715 分  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 通知
发文机关: 铁东区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年03月29日
标      题: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东区政策性肉牛养殖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东政办发〔2023〕7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3月30日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东区政策性肉牛养殖保险实施方案》的
通知

四东政办发〔202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铁东区政策性肉牛养殖保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9日  
  

 

 铁东区政策性肉牛养殖保险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吉林省做大做强肉牛产业十条政策措施》(吉政办发〔2021〕15号)、《吉林省关于实施“秸秆变肉”暨千万头肉牛建设工程意见》(吉政办发〔2021〕39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区肉牛产业发展,助力乡村产业振兴,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结合我区肉牛产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充分调动职能部门、保险经营机构和社会力量的积极性,不断优化完善养殖保险支持政策,重点支持规模化、标准化肉牛养殖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挥示范带动效应,引导散养殖户退村入社,推动我区肉牛产业转型升级,助力乡村产业振兴,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二、保险险种
  肉牛养殖保险。
  三、支持对象
  铁东区行政区域内备案肉牛养殖场、合作社、家庭农场。
  四、承保机构
  由铁东区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县级遴选所获标包承保机构承保。
  五、保险期限
  为期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六、保险金额
  根据《吉林省做大做强肉牛产业十条政策措施》(吉政办发〔2021〕15号)精神,每头牛最高保额由10000元提高至15000元,保费不变。肉牛养殖保险金额为15000元/头。
  七、保险费
  根据吉林省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吉林省2021年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农保字〔2021〕2号)精神,肉牛养殖保险费为501元/头。
  八、保费分担
  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中央财政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吉财金〔2020〕649号)精神,肉牛养殖保险保费由中央财政补贴30%;省级财政补贴30%,区级财政补贴20%,肉牛养殖场承担20%。
  九、投保及理赔流程
  (一)签订合同。养殖保险在尊重肉牛养殖场意愿基础上,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制订投保清单,详细列明投保户的投保信息及赔付范围和标准,并由投保户或其授权的直系亲属签字确认。
  (二)定损理赔。
  1、保险机构应在接到报案后24小时内进行现场查勘,因不可抗力或重大灾害等原因难以及时到达的,应及时与报案人联系并说明原因。
  2、保险机构应及时核定损失,养殖业保险应在接到报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损失核定。发生重大灾害、大范围疫情以及其他特殊情形除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                                                    3、查勘、定损工作完成后,在赔款支付前,理赔清单应当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并在被保险人所在行政村张榜公示不少于3天,公示结束和资料收集完毕后,经办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保险赔款直接足额支付给被保险人;如有异议,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再按规定支付。
  (三)争议处理。肉牛养殖场、合作社与保险机构因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自行协商解决,也可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级遴选所获标包承保机构、各乡镇负责人为成员的养殖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区养殖业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
  (二)强化资金保障。区财政局要整合资源,统筹安排上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将由本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
  (三)强化主体责任。各乡镇承担政策性养殖保险工作的主体责任,要组织引导区域内备案肉牛养殖场、合作社、家庭农场参保,完成养殖户保险标的调查,宣传引导、协助养殖保险承保机构投保、查勘、定损、理赔等具体工作。养殖保险承保机构要履行其作为养殖保险市场运作主体的责任,积极配合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向养殖场宣传普及保险政策和相关知识,鼓励并引导养殖场自愿参保,按照监管有关要求,做好承保、查勘、理赔、赔付等专业化服务工作。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