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铁东区应急管理“网格化”监管责任
划分制度(试行)的通知
四东政办发〔2020〕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吉林铁东经济开发区,区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
《铁东区应急管理“网格化”监管责任划分制度(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铁东区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责任划分暂行规定>的通知》(四东政办〔2016〕46号)和《四平市铁东区政府同意对铁东区道路运输企业分级综合监管的批复》(四东政办〔2018〕24号)同时废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日
铁东区应急管理“网格化”监管责任划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铁东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类管理、自然灾害类管理统称应急管理,下同)主体责任的落实,进一步明确应急管理责任,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7〕30号)、《吉林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安全监管防控体系“网格化管理”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吉安委办〔2014〕43号)和《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部门安全生产主要责任清单的通知》(吉安委〔2019〕23号)要求,制定铁东区应急管理“网格化”监管责任划分制度。
第二条 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关于拓展网格化服务管理的要求,积极推动应急管理网格化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网在队伍建设、工作机制、工作绩效、信息平台等方面的融合对接。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铁东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铁东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商务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和水利局、文化和旅游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局、民政局、发展和改革局、司法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统战部(宗教局)、宣传部(新闻出版局)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下同),吉林铁东经济开发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网格分级
第四条 区应急管理组建三级网格,原则上以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为基本单位(即平面辖区的“块”),由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网格长,根据辖区内的监督管理对象情况,划分为若干个应急管理监管网格。以铁东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为主线(即纵向监管的“条”),厘清网格内每个监督管理对象对应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五条 构建覆盖全区的应急管理网格化监管责任体系,实现所有企事业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居民小区(物管小区、弃管小区)、地质灾害观测点和城乡易涝点“划干分净”、“定级、定格、定人、定责”的应急管理网格化区片包保和分级负责的责任制目标。
(一)应急管理Ⅰ级网格(A类)。网格包括: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危化品使用许可企业、烟花爆竹存储(零售)企业、规模(限额)以上企业、消防救援机构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市住建部门批准的建筑工程施工企业、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只含住建部门审批的加气站)、金属冶炼、涉氨企业和粉尘涉爆企业。
(二)应急管理Ⅱ级网格(B类)。网格包括:小(微)工业企业、公安派出所确定的列管消防单位、物管小区、弃管小区和城乡易涝点。
(三)应急管理Ⅲ级网格(C类)。网格包括:其他单位(场所)、个体工商户。
第三章 综合监管
第六条 铁东区应急管理局承担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防震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履行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承担A类生产经营单位综合监管职责。
(一)推动落实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决策部署、工作措施;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四)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生产安全(消防)事故调度统计、分析工作;
(五)抽查或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评估下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
(六)参与组织、指导和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工作;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相关责任。
第七条 铁东区应急管理局承担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指导监督全区防汛抗旱工作;承担会商组织、监督检查、责任落实、物资调拨、预案指导等综合协调工作。
城市防汛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区防指中城市防汛工作职责,协调指导监督全区城市防汛工作,承担城市防汛应急值班、监督检查、责任落实、物资储备与调拨、预案指导、队伍管理等综合协调工作,必要时可以以防汛抗旱指挥部名义发文。
农村防汛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林业和水利局,承担区防指中农村防汛工作职责,协调指导监督全区农村防汛工作,承担农村防汛应急值班、监督检查、责任落实、物资调拨、预案指导、队伍管理等综合协调工作,必要时可以以防汛抗旱指挥部名义发文。
第八条 铁东区应急管理局承担本级森林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区森林防灭火责任落实;组织检查全区森林火灾防控工作;协调区消防救援大队参与森林防灭火工作。
第九条 铁东区消防救援大队承担本级消防救援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具体实施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第十条 乡(镇)街道平安建设办公室承担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消防救援委员会办公室、防震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消防)综合监管职责,承担B类生产经营单位综合监管职责。
(一)推动落实上级和本级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决策部署、工作措施。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村(社区)和本级政府(办事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消防)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消防)重大问题;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乡(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四)发布安全生产(消防)信息,综合管理生产安全(消防)事故调度统计、分析工作;
(五)抽查或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评估村(社区)和本级政府(办事处)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消防)监督管理职责情况;
(六)参与组织、指导和协调生产安全(消防)事故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七)承担本级网格内自然灾害基本情况、因灾受损情况、灾害救助情况的统计工作,落实上级防灾减灾救灾措施;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村(社区)主要履行信息员、宣传员的工作任务:重点面向个体工商户,查看非法生产情况并及时报告;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检查和执法工作;向监督管理对象送达最新的文件资料;面向监督管理对象和社会公众积极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等;落实自然灾害信息报送。
注重发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事故(消防)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中的作用,加强信息沟通联系,形成工作合力。
第四章 行业监管(管理)
第十二条 铁东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街行业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承担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直接监管(管理)责任。
(一)落实上级和同级党委、政府以及安委会和防火委员会工作部署要求,结合本行业(领域)实际,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二)把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纳入本行业(领域)发展规划,拟定安全生产政策、行业规范和规程标准;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三)贯彻落实《吉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推进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和监管队伍建设,建立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和权力清单;
(四)以防范遏制生产安全(消防)事故为重点,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
(五)负责组织对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消防)主体责任,督促企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五个必须落实”》,督促整改事故隐患;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
(六)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督促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七)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研究解决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八)依法开展涉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查处安全生产(消防)违法行为;
(九)依法实施涉及安全生产(消防)的行政许可,并对许可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十)从规划、规模、工艺技术设备、人员素质等方面严格行业准入,强化源头治理;
(十一)鼓励和支持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淘汰落后工艺、材料和设备设施;
(十二)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参与或者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进行监督检查,按照规定负责完成行业企业备案工作;
(十三)受理安全生产(消防)举报投诉,进行事故统计;
(十四)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消防)、防灾减灾和救灾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十五)支持、配合综合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责任;
(十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铁东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行业(执行GB/T4754-2017B标准)监管职责。行业监管负责人是行业部门分管领导,联系人为行业科室负责人或指定的负责人。
(一)工业和信息化局职责:负责工业企业的行业监管工作;负责化工行业安全管理;负责联系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协助区综合监管部门落实综合监管责任和配合区直部门完成应急事件的处理;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在职责范围内的区管街路建设、养护和维修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业监管工作;负责联系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协助区综合监管部门落实综合监管责任和配合区直部门完成应急事件的处理;
(三)应急管理局职责: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危化品使用许可企业,烟花爆竹存储(零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联系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协助区综合监管部门落实综合监管责任和配合区直部门完成应急事件的处理;
(四)商务局职责:负责商贸(含餐饮业、住宿业、沐浴业、超市、农产品批发市场)企业行业监管;负责联系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协助区综合监管部门落实综合监管责任和配合区直部门完成应急事件的处理;
(五)农业农村局职责:按职责分工承担农作物生物灾害应对,承担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业机械化等行业监督管理,将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农村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负责联系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协助区综合监管部门落实综合监管责任和配合区直部门完成应急事件的处理;
(六)林业和水利局职责:按职责分工承担森林生物灾害应对、森林防火和防汛等相关工作,负责水库、农村水电、水利工程等水利行业(领域)行业监管,将消防水源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农村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负责联系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协助区综合监管部门落实综合监管责任和配合区直部门完成应急事件的处理;
(七)文化和旅游局职责:对文化和旅游(文化娱乐业、文物和艺术品业、文化旅游业、景点、景区、度假村、体育(游泳)健身场所)进行行业监管;负责联系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协助区综合监管部门落实综合监管责任和配合区直部门完成应急事件的处理;
(八)教育局职责: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办产业、校外培训机构、学(补)习班等相关行业(领域)监管;负责联系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协助区综合监管部门落实综合监管责任和配合区直部门完成应急事件的处理;
(九)卫生健康局职责:负责区审批及管理的卫生健康医疗机构、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相关行业(领域)监管;负责联系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协助区综合监管部门落实综合监管责任和配合区直部门完成应急事件的处理;
(十)民政局职责: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负责联系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协助区综合监管部门落实综合监管责任和配合区直部门完成应急事件的处理;
(十一)发展和改革局职责:负责新能源(只含风力发电和太阳能发电)相关行业(领域)监管;将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负责联系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协助区综合监管部门落实综合监管责任和配合区直部门完成应急事件的处理;
(十二)司法局职责:负责联系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协助区综合监管部门落实综合监管责任和配合区直部门完成应急事件的处理;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
(十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本单位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经营活动或行为的监管工作;
(十四)统战部(宗教局)职责:负责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活动等相关行业(领域)监管;负责联系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协助区综合监管部门落实综合监管责任和配合区直部门完成应急事件的处理;
(十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职责:负责区印刷、复印、出版发行工作的监督管理,积极推进区属宣传平台开展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宣传工作;负责联系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协助区综合监管部门落实综合监管责任和配合区直部门完成应急事件的处理。
第五章 专项监管
第十四条 铁东公安部门(含交警、巡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乡镇分局、市场监管石岭分局、市场监管东一分局、市场监管东二分局、市场监管东三分局、市场监管东四分局、市场监管东五分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承担管辖范围内的所有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专项监管责任。
(一)贯彻上级和同级党委、政府以及安委会和防火委员会工作部署要求,拟定安全生产政策、行业规范和规程标准;
(二)推进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和监管队伍建设,落实《吉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建立安全生产(消防)责任清单和权力清单;
(三)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
(四)依法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
(五)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六)依法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并对许可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七)从规划、规模、工艺技术设备、人员素质等方面严格行业准入,淘汰落后工艺、材料和设备设施,严把审查、审批关口;
(八)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参与或者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九)组织安全生产(消防)、防灾减灾和救灾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相关责任
第六章 属地监管
第十五条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强化党(工)委总揽全局的核心作用,严格属地政府监管责任。
第十六条 合理匹配监管任务与监管力量。对于规模大、规格高、安全风险高或与基层监管力量不匹配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区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直接监管,不纳入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的范围。
(一)区政府负责落实A类单位属地监管责任;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B类单位属地监管责任;
(三)村(社区)辅助区级行业管理部门和乡(镇)街相关部门对个体工商业户落实C类单位属地监管责任。
第十七条 属地联系人由主管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业部门一把手或政府指定该行业的负责人担任,属地负责人由属地政府联系人的分管领导(本级政府副职)担任。
第十八条 行业监管部门为市级以上行业部门的,属地联系人由对应的行业部门一把手或政府指定该行业的负责人担任,属地负责人由属地联系人的分管领导(本级政府副职)担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铁东区应急管理局商铁东区委政法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原《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铁东区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责任划分暂行规定>的通知》(四东政办〔2016〕46号)和《四平市铁东区政府同意对铁东区道路运输企业分级综合监管的批复》(四东政办〔2018〕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