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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303013531441A/2019-12066
分  类: 综合政务 ; 通知
发文机关: 铁东区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年03月05日
标      题: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东区申请救助家庭收入评估计算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东政办发〔2019〕10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3月05日
索  引 号: 11220303013531441A/2019-12066 分  类: 综合政务 ; 通知
发文机关: 铁东区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年03月05日
标      题: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东区申请救助家庭收入评估计算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东政办发〔2019〕10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3月05日

 

 

 

 

 

四东政办发〔2019〕10号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铁东区申请救助家庭收入评估计算办法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铁东区申请救助家庭收入评估计算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遵照执行。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5日

 

 

 

 

铁东区申请救助家庭收入评估计算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城乡低保管理工作,科学计算和准确掌握城乡贫困家庭收入状况,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吉民发20144号文件、《四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暂行)》四民发201451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人均可支配收入

第三条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扶、抚)养义务关系(收入共享、债务共担并形成相互财产继承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阶段性在外地务工人员,存在法定赡(扶、抚)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分户籍家庭成员,应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现役义务兵,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含3年)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强戒所内服刑、强戒人员,及区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含3年)的宗教教职人员,适用社区矫正在社会服刑且生活无着的社区矫正人员,强戒所外就医、所外执行的生活无着人员,出狱(所)后的“三无”(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刑释解教人员及区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人员可单独申请低保。

    第四条  评估计算城乡居民家庭收入,以户为单位,采

取简单易行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家庭收入主要项目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四)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抚、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赔偿(补助、补偿)金、定期给付的各种生活费、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五)其他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六条 家庭收入核算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区民政局应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核查的追溯期,城市自申请之月起前6个月、农村自申请之月前起12个月。追溯期内家庭收入平均分摊到月计算,其中工资收入一般以申请之月起前6个月的平均月收入计算。

(二)签订劳动合同的,按照用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银行发放记录认定。自由职业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人员的收入,按照个人实际收入认定。未签订正式用工合同的务工人员及其他难以认定的人员,工资参照务工地行业收入评估标准认定,一般不低于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赡(抚、扶)养费,一般按照相关部门出具的调解书、判决书或者协议书确定的金额认定。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00%或属于“支出型”贫困家庭(指因病导致自负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家庭)的,不计算赡(抚、扶)养费。

无文书约定的,赡养费按法定赡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200%低保标准以上部分的20%计算,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按应付的赡养费除以被赡养人数确定。离婚家庭子女抚养费的认定,一般可按抚养义务人月总收入的20%计算,每个被抚养人的抚养费按应付的抚养费除以被抚养人数确定。

(四)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收入,按照实际收成和当地价格,扣除必要成本后计算;不能准确核定的,参照当地行业收入评估标准计算;因自然灾害或者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等因素达不到评估标准的,可酌情降低标准计算。

    (五)领取的一次性补偿金、安置费,扣除不计入收入部分后,按照家庭人口数和当地城乡人均消费支出水平,计算可分摊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能享受低保。因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将一次性领取的补偿金或安置费提前用完,生活确有困难的,可凭其支出票据及村(居)民委员会证明申请享受低保待遇。

(六)补发的工资、基本生活费、养老金等,按家庭人口和当地人均消费支出计算可分摊月数。从补发的下月起,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能享受低保待遇。

第七条  家庭收入标准核算(详见附件1)。

    第八条  豁免标准核算(详见附件2)。

第九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补助金、优待金、护理费、医疗补助金及其他临时救助金;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贴。

(二)义务兵家庭享受的优待金、津贴、奖励金;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

(三)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对工作、学习优秀者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包括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励、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等。

(四)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公(工)伤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

(五)人身损害赔偿金中基本生活费用以外部分(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

(六)各级政府、社会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在校学生获得的助学金、奖学金、困难补助。

(七)医疗救助补助的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

(八)领取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中的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养老金。

(九)住房公积金、廉租住房补贴、高龄老人津贴、残联发放的残疾人专项补贴、慰问款物。

(十)拆迁补偿款中,按照规定用于购置当地区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安居房和必要的搬迁费(含装修费)等实际支出部分。安居房和必要搬迁费的标准由区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十一)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的职工、因征用土地领取一次补偿安置费的农民,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或征用土地领取补偿安置费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

(十二)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孤儿生活费。

 第十条 下列情形不予保障: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但经核实其家庭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1.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者出国留学的

2.申请低保前一年内或享受低保待遇期间,非拆迁原因,兴建或购买非居住类房屋的;购买商品房或购买超过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人均保障面积住房的家庭;高标准装修房屋的家庭。

3.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4.其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二)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或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和家庭人口等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虚假证明的。

(三)在监狱或强戒所内服刑或强戒的人员

(四)在劳动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以上不接受推荐工作的

(五)在享受低保期间有参与赌博、嫖娼、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六)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抚、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七)全部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及债权的人均市场价值不超过18个月的当地低保标准。重病、重残及鳏寡孤独人员等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标准。

(八)申请家庭名下有机动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和大型农机(市值低于18个月低保标准的摩托车及残疾人功能代步车除外)

(九)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低于当地区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人均保障面积的除外)。

(十)其他经认定不予保障的人员及家庭。

    第十一条  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及村组干部本人近亲属纳入低保需履行近亲属备案制度,并报区、乡(镇)街备案。

    第十二条 家庭收入的计算标准将随着我区物价、年度

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务工地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及

农村家庭可支配收入的变动进行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铁东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家庭收入标准核算表。

         2、豁免标准核算表。

 

附件1

铁东区家庭收入标准核算表

务工人员收入

打工人员按用工单位(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出具的收入证明计算,无法证明的,按以下标准计算:

务工项目

打工

力工

木、瓦工

普工

油漆工

钢筋工

架子工

元/月

1580

2000

3000

1500

2800

2500

2000

备注

每年按6个月计算

务工项目

大白工

电工

通下水工

水暖工

工地打工

月嫂工

开货运、出租、特种车

元/月

2000

2000

50-200元/次

2000

3800

2000

3000

务工项目

开客运、重载车辆

护理工

缝纫女工

其他服务业收入

流动商贩、钟点工、学徒工

元/月

3500

2000

2000

2000

1580

种植业、养殖业收入

项目

旱田(玉米)

水田

蔬菜大棚

甜瓜

林地清收还林

种植果树

(元/亩)

元/亩(大亩)

400-500

700-1100

6000-10000

8000-10000

100

备注

已扣除种植成本

项目

养牛(头)

养马(匹)

养鸡(只)

养鸭(只)

养鹅(只)

养羊(只)

养猪(头)

元/年

500-2000

1000

20

5

30

50-300

200-800

备注

 

 

十只起算

 

 

项目

养狗(条)

养驴(匹)

养兔(只)

其他特殊养殖

元/年

100-200

1500

10

按市场价评估

备注

5条以上

 

赡  养、(抚扶)养

项目

赡养费

抚养费

备注

1、赡养费,一般按照相关部门出具的调解书、判决书或者协议书确定的金额认定。

2、无文书约定的,赡养费按法定赡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200%低保标准以上部分的20%计算,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按应付的赡养费除以被赡养人数确定。

3、无明确法律文书的,无法核算收入的,农村低保对象赡养义务人可采取定额标准核算赡养费,参照基础养老金标准按每位老人每个月80元计算。

4、法定赡养义务人属于“支出型”贫困家庭(指因病导致自负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家庭)的,不计算赡养费。

5、法定赡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00%的,不计算赡养费。

6、法定赡养义务人超过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不计算赡养费。

 

 

 1、抚养费,一般按照相关部门出具的调解书、判决书或者协议书确定的金额认定。

2、法定抚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00%的,不计算抚养费。

3、法定抚养义务人属于“支出型”贫困家庭(指因病导致自负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家庭)的,不计算抚养费。    

 4、离婚家庭子女抚养费的认定,一般可按抚养义务人月总收入的20%计算,每个被抚养人的抚养费按应付的抚养费除以被抚养人数确定。

 

 

 

其他收入

无特殊原因无故不参加工作且有劳动能力或无法核算收入的按四平市现在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580元核算

 

附件2

扣减比例

扣减家庭及相关扣减人员

豁免期限

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未达到低保200%可否单独享受

备注

低保标准200%扣减

对家庭上年度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因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自付医疗费用支出超过家庭年总收入,变卖家庭财产仍无法维持基本生活,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支出型”贫困家庭,人均收入按当地低保标准200%扣减。

12个月

 

先天性脑瘫儿童(治疗期)、先天性心脏缺陷儿童(未手术前及治疗期间)、白血病儿童年龄在18周岁内,家庭收入可按本市低保标准200%扣减。

18岁前、治疗结束后

 

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患者、尿毒症透析患者、慢粒细胞白血病患者、血友病、不能切除或发生转移的胃肠道恶性间质瘤、红斑狼疮患者(以上疾病以市级以上诊断书或病历为准),家庭成员中有两人及两人以上同时患有重特大疾病或重度残疾之一家庭收入按本市低保标准200%扣减。

长期

 

低保标准100%扣减

一、二级重残(以二代残疾证为准)人员家庭,人均收入按当地低保标准100%扣减。

长期

 

家庭成员中患有恶性肿瘤治疗期至治疗结束12月内,本人收入按低保标准的100%扣减。

12月

期满后如继续治疗可继续享受豁免,否则按正常情况核定。

低保标准50%扣减

丧偶单亲家庭且子女就学的,人均收入按当地低保标准50%扣减。

子女大学毕业或辍学后

 

备注

1、如家庭中发生豁免项目重复时不重复计算豁免,按最高豁免项计算。2、所有豁免项目每12个月进行一次复审核算。符合继续豁免的给予继续豁免,不符合继续豁免的则按照正常家庭收入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