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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220303013531441A/2019-12060 |
分 类: | 综合政务 ; 通知 |
发文机关: | 铁东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9年01月24日 |
标 题: |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东区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四东政办发〔2019〕4号 |
发布日期: | 2019年01月24日 |
索 引 号: | 11220303013531441A/2019-12060 | 分 类: | 综合政务 ; 通知 |
发文机关: | 铁东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9年01月24日 |
标 题: |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东区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四东政办发〔2019〕4号 | 发布日期: | 2019年01月24日 |
四东政办发〔2019〕4号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铁东区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吉林铁东经济开发区,区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精神和要求,切实整治“保健”市场乱象,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按照国家、省、市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相关文件要求,现将《铁东区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24日
铁东区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
方 案
近期,市场上部分经营者在生产销售“保健”产品过程中,捏造事实、以次充好,夸大产品用途及效果,制作虚假宣传广告欺骗消费者,制售假冒伪劣产品,通过不正当营销手段诱骗消费者尤其是老年、病弱等人群,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确保人民群众消费安全,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13部委《关于开展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的通知》(国市监竞争〔2019〕12号)要求和省、市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会议精神,结合铁东区实际,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价格法》《旅游法》《中医药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打击虚假宣传、虚假广告、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扰乱市场秩序、欺诈消费者等各类违法行为。集中曝光一批、清理一批、查处一批、严惩一批、移送一批,形成高压态势,有效遏制“保健”市场乱象,探索建立长效机制,为铁东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公平竞争环境,保障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
二、整治时间
2019年1月8日开始,为期100天。
三、整治重点
(一)重点行业及领域
与人民群众日常消费密切相关的行业和领域,食品(保健食品);宣称具有“保健”功能的器材、用品、用具;日用消费品;净水器、空气净化器等日用家电;玉石器等穿戴用品;声称具有“保健”功效的服务等。
(二)重点场所及区域
存在会议营销活动的宾馆酒店;容易发生“保健”市场推销活动的社区、公园、广场、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销售对象主要为老年、病弱群体的“保健”类店铺;旅游景区、农村场镇、农村集市、城乡结合部等。
(三)重点时段
春节等节假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等。
(四)重点行为
虚假宣传、组织虚假宣传行为;虚假违法广告行为;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及宣传治疗作用的行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价格违法行为;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合理要求行为;直销企业、直销员及直销企业经销商的违规直销及传销行为;相关企业或个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等行为;以“保健”为名开展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等。
四、任务分工
(一)加大对虚假宣传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明示或暗示食品或者日用品具有保健、疾病预防或者治疗等功能,对商品性能、功能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重点查处假借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检查、免费体验、赠送礼品、组织旅游等形式向老年、病弱等特定消费群体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重点查处利用国家机关、医疗单位、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或者以专家、知名人士、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等名义,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重点查处经营者对其自身资质、所获荣誉等经营者信息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重点查处虚构原价、虚假打折、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配合)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食品安全法》等。
(二)加大对违法会销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在许可登记的经营场所之外,集中招徕消费群体组织销售食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商品的行为。重点查处为违法违规经营提供场所等便利条件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公安、卫生健康、城市执法、文广新等部门配合)
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禁止传销条例》等。
(三)加大对组织虚假宣传、虚假交易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网络交易领域的“刷单炒信”,使消费者对产品的销售状况产生误解的行为。重点查处缺乏科学的评奖依据和评奖标准,组织虚假的商品或者经营者荣誉评比的行为。重点查处为虚假宣传行为提供技术手段等其他便利条件,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网信、工信等部门配合)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四)加强重点领域广告监管执法力度。重点查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重点领域的违法广告。以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户外为重点媒介,重点查处含有断言功效、保证安全性、说明治愈率等内容的违法广告。重点查处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重点查处违法广告代言行为,严禁利用健康养生节目栏目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要加强对互联网广告的监测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公安、文广新、网信等部门配合)
法律依据:《广告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
(五)强化完善保健食品市场管理。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管,加大监督抽查力度,确保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重点查处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与注册或者备案内容不一致,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按职责落实)
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等。
(六)严厉查处以“保健”为名开展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以中医药“预防”“保健”“治未病”等为名,或者假借医学理论和术语欺骗、诱使、强迫消费者接受非法诊疗,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市场监管等部门配合)
法律依据:《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
(七)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重点查处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行为。重点查处农村农贸集市、边远农村地区侵害农民消费群体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严厉查办一批大案要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按职责落实,相关部门配合)
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
(八)加大对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合理要求行为的监管力度。重点查处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行为,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各部门配合)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九)严厉查处违规直销和传销行为。严格直销行业市场准入,暂停办理直销相关审批、备案等事项。重点查处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规直销及从事传销活动的行为。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有虚假宣传、超直销产品范围经营、在未批准区域开展直销业务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在市场监管等部门执法处罚的基础上,撤销所涉直销产品备案。重点查处直销企业经销商的虚假宣传行为。依法严厉打击直销企业经销商通过寻找特定群体锁定顾客群,利用产品招商会、产品推介会、分享表彰会等方式,打着直销旗号,以直销企业名义在产品推销过程中作夸大或者虚假宣传的行为。(市场监管、商务、公安部门按职责落实)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等。
(十)严厉打击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重点查处以免费赠送旅游为噱头销售“保健”产品(服务),并组织消费者进行旅游活动的行为。(市场监管、文广新部门按职责落实)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旅游法》等。
(十一)加强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严格落实网络实名制管理要求,强化ICP备案、域名和IP地址等互联网基础资源管理。查处互联网领域的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网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加强对互联网网站、APP、公众号等自媒体发布虚假信息的清理,依法处置违法违规网站、AAP、公众号等。加强对辖区内电子商务平台的指导规范。(市场监管、网信、工信、商务部门按职责落实)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
五、方法步骤
百日行动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排查线索阶段(1月8日至1月13日)
一是强化线索摸排。各单位要通过投诉举报热线平台、案件管理等系统,梳理近年来与“保健”市场违法行为相关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案件、“双随机”抽查、产品抽查、部门转办、媒体曝光等发现的突出问题,应用大数据分析,确定重点检查对象。充分利用网络、广告、直销监测平台,加强风险分析研判,提高“百日行动”的针对性、预见性。各乡(镇)政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稳步推进,街道社区积极配合整治“保健”乱象百日行动相关部门的摸排,发现线索及时向主管部门反馈。各相关部门也要与社区取得联系并加强沟通,建立长效沟通机制,全面清理“保健”乱象,不留死角。
二是注重宣传引导。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采取制作播放宣传片、发放宣传资料、约谈经营者、召开座谈会、新闻发布会(通报会)等方式,加强对“百日行动”执法成果和法律法规的集中宣传,引导广大消费者树立正确消费理念,提高对“保健”市场违法营销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及时报道行动动态,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向经营者广泛宣传法律法规知识,引导教育其自觉守法经营,督促整改涉嫌违法行为。
三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各相关部门要主动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市场监管部门要突出宣传《吉林省市场监管领域违法案件举报奖励暂行办法》。通过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和举报奖励办法,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最大限度拓展信息来源、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集中执法阶段(1月14日至4月18日)
各单位要针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行为集中开展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
一是开展执法专项检查。各单位要结合方案中确定的11种违法行为,立足部门工作职能,部署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全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开展的“保双节、迎两会、四安全、一放心”执法办案百日会战行动落实好“保健”市场乱象整治工作,对采用会议、讲座等形式进行聚众式营销活动的,采取飞行检查、现场监管、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等方式,加大实地监督,发现涉嫌违法行为,迅速取证并采取相应执法措施。
二是针对重点企业突击检查。对第一阶段发现的有较大违法嫌疑的经营者,开展全方位监督检查,重点查看企业证照、宣传资料、员工培训资料和销售模式等,深入挖掘搜集违法证据。
三是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有证据证明涉嫌违法的经营者,及时依法立案调查,重点查处一批舆情关注、社会关切、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反响强烈的违法案件。
四是开展集中约谈,加强行政指导。对“百日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召集重点企业、相关经营者、行业协会,通报查处的典型案例,提出进一步规范的要求,督促自觉整改违法行为。
五是开展专项督导。区政府组成联合督导组,对铁东区内“百日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行动切实推进。以督导压实各部门打击“保健”乱象的责任,推进各部门齐抓共管,取得实效。联合督导组将定期对“百日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通报。
(三)总结提升阶段(4月下旬)
区政府将根据各部门上报的材料情况,派出联合工作组,对各地“百日行动”工作成果进行抽查。对“百日行动”中好的经验、好的做法进行总结,提炼形成规范“保健”市场的有效监管模式,进行宣传推广,推动建立长效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保健”市场乱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人民群众渴望整治“保健”市场乱象心情急迫。各单位要精心部署,务求实效,切实增强开展“百日行动”的紧迫感和使命感,把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作为当前工作重点,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工作原则,坚决打赢这场攻坚战。
(二)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成立铁东区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领导小组(见附件1),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食药监分局法规科,负责组织协调、统计、上报相关工作。各乡(镇)、街道也要建立联合专项工作组,推动落实“百日行动”任务。各部门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作为、投诉举报不处理、情况不报告、问题不解决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注重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各单位要加强部门间和上下级之间信息沟通协调,综合运用多种手段,通过检查抽检、约谈企业、信息公示、下架召回、警示处罚、信用惩戒、撤销吊销、行刑衔接等,形成“百日行动”的整治合力和震慑力,达到查处一批案件、规范一个行业的目的。
(四)强化宣传造势,营造浓厚氛围。各部门要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对“百日行动”中查处的典型案件进行宣传报道。鼓励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自律机制,引导和督促行业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科普产品常识。
(五)切实做好信息报送,提高实效性。各乡(镇)、各部门要建立“百日行动”信息报送制度,及时汇总“百日行动”整治情况,每月9日和24日向铁东区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百日行动”情况统计表(附件2)。4月9日前报送本部门开展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的总结情况(包括整体情况、主要措施、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各部门“百日行动”领导小组要确定1名联络员,2019年1月24日前,将联络员的姓名、单位、职务、工作电话、手机、电子邮箱报送至铁东区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1. 铁东区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 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情况统计表
附件1
铁东区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学民 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副组长:徐占伟 区工商分局局长
李 伟 区食药监分局局长
刘铁锋 食品化妆品稽查分局副局长
成 员:刘向阳 城东乡乡长
王国晏 山门镇镇长
刘云飞 叶赫满族镇镇长
黄建国 石岭镇镇长
袁志文 铁东开发区
马文波 四马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郑 勇 七马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 锐 北市场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 晶 北门街道办事处主任
张学峰 黄土坑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
王恩利 解放街道办事处主任
孙海民 平南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勇智 平东街道办事处主任
高 爽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马 超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郭殿海 区经济局局长
王殿一 区民政局局长
郑贵维 区住建局局长
李洪峰 区农林水利局局长
翟冠慧 区畜牧局副局长
刘俊峰 区经合局局长
李春彦 区文体局
马忠萍 区卫计局局长
刘喜洋 区食安办主任
陈国伟 区工商分局副局长
牛继伟 区食药监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食药监分局,办公室主任:牛继伟(区食药监分局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王志奎(区食药监分局行政审批办主任)。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建立联络机制,各部门联络员名单:
单 位 姓 名 联系方式
区工商分局 谷婷婷 13944445090
区食药监分局 王志奎 18543449152
食品化妆品稽查分局 魏肖晓 18543449789
区经济局 陈志龙 15204442211
区公安分局 赵东伟 18204343336
区民政局 杨振宇 13674445888
区住建局 宋健光 15804347866
区农林水利局 王乃丽 13844404405
区经合局 王 莹 15665938596
区文体局 许明浩 15843401155
区卫计局 孙晓梅 13944483899
附件2 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情况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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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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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类 别 |
单 位 |
数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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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出动监督检查人员 |
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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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检查社区、公园、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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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检查宾馆、酒店等重点场所 |
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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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检查“保健”类店铺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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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检查旅游景区、农村场镇、农村集市、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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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开展行政指导、行政约谈 |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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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开展宣传活动 |
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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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开展协作执法 |
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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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 |
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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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 |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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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清理虚假信息(网络) |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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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整改网站、APP、公众号等 |
个 |
|
||
13 |
关闭网站、APP、公众号等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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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撤销所涉直销产品备案 |
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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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撤销分支机构直销经营资格 |
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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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
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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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吊销直销企业经营许可证 |
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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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吊销营业执照 |
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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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捣毁制假售假窝点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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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移送司法机关案件 |
件 |
|
||
案件查处 |
立案数(件) |
案值 (万元) |
结案数 (件) |
罚没款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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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虚假宣传及组织虚假宣传行为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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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 |
虚假违法广告行为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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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3 |
违规直销及传销行为案件 |
|
|
|
|
24 |
价格违法行为案件 |
|
|
|
|
25 |
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案件 |
|
|
|
|
26 |
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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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合理要求行为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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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保健食品宣传治疗作用行为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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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不一致,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行为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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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相关企业或个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行为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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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以“保健”为名开展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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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其他违法行为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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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填报数据为累计数据;查办的大要典型案件需报送案件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