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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303013531441A/2018-12100
分  类: 综合政务 ; 通知
发文机关: 铁东区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年07月26日
标      题: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东政办发〔2018〕40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7月26日
索  引 号: 11220303013531441A/2018-12100 分  类: 综合政务 ; 通知
发文机关: 铁东区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年07月26日
标      题: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东政办发〔2018〕40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7月26日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东政办发〔2018〕4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相关部门:

《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6日    

 

四平市铁东区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6〕36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6〕34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7〕8号)要求,进一步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促进困境儿童与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儿童工作发展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儿童利益最大化的有力保障。近年来,铁东区大力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对促进广大农村留守儿童与困境儿童健康成长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突出表现在家庭监护缺乏监督指导、关爱服务体系不完善、救助保护机制不健全等方面,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机制化建设亟待加强。

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家庭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是解决当前农村留守儿童与困境儿童突出困难和现实问题的迫切需要,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施精准扶贫的重要内容。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与困境儿童保障得到妥善监护照料和更好关爱保护。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不断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依法保护,不断健全法律法规和制度机制,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家庭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意识和能力,加大关爱保护力度,分类施策,精准帮扶,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与困境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家庭尽责。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要依法尽责,在家庭发展中以儿童优先为准则;加强对家庭监护和委托监护的督促指导,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亲情关爱和家庭温暖,形成有利于困境儿童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

坚持政府主导。落实政府责任,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作为区政府重要工作内容,落实区、乡(镇)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强化民政、公安、教育、司法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与困境儿童保障机制,制定配套措施,统筹资源,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与困境儿童合法权益。

坚持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各方面积极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建立健全社会化帮扶工作机制,着力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在生活、监护、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孵化培育相关社会组织,动员引导广大企业和志愿服务力量参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形成全社会关爱农村留守儿童与困境儿童的良好氛围。

坚持标本兼治、分类保障。既立足当前,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着力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缺失等突出问题,又着眼长远,统筹城乡发展,从根本上解决儿童留守问题;针对困境儿童监护、生活、教育、医疗、康复、服务和安全保护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根据困境儿童自身、家庭情况分类施策,促进困境儿童健康成长。

(三)工作目标

    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全面建立,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有效运行,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事件得到有效遏制。到2020年,未成年人保护政策法规和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儿童学习、生活、成长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安全更有保障,生活幸福感明显提升,全社会关爱保护留守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建立健全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困境儿童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明显加强,困境儿童成长环境更为完善、安全更有保障。

三、组织机构

为切实做好铁东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铁东政府研究,决定建立四平市铁东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组成人员

 组  长:于荔欣    区长

 副组长:邢奇智    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王学民    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杨晓光    副区长

 刘桂霞    副区长

 李炳辰    副区长、公安分局局长

 张树森    区检察院检察长

 刘  宾    区法院院长

成  员:陈  曦    团区委书记

         郝艳萍    区妇联主席

         曲俊生    区总工会副主席

         王国宴    山门镇镇长

       刘云飞    叶赫满族镇镇长

       黄建国    石岭镇镇长

       刘向阳    城东乡乡长

       金  羽    黄土坑街主任

       李  晶    北门街主任

       马文波    四马路街主任

       郑  勇    七马路街主任

       王  锐    北市场街主任

       孙海民    平南街主任

       王勇智    平东街主任

       张  舒    解放街副主任

       王殿一    区民政局局长

         柳忠伟    区教育局局长

         韩      区财政局局长

         陈宏伟    区国税分局局长

       闵  杰    区地方税分局局长

         郎大珩    区发改局局长

         李华军    区综治办负责人   

       李洪峰    区农林水利局局长

         赵红梅    区人社局局长

       郑贵维    区住建局局长 

         马忠萍    区卫计局局长

         李春彦    区文体局局长

       郑  义    区司法局局长

         李      区法制办主任

       杜世杰    区统计分局局长

       李丽君    区残联理事长

       王文学    区关工委常务副主任、秘书长

       李  冰    公安局铁东分局副局长

         刘      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张春平    区法院副院长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民政局局长王殿一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人担任。

(二)主要职责

统筹协调铁东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制定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与困境儿童保障政策措施和工作计划,协调和指导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建立部门协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与困境儿童保障服务体系,健全救助保护机制;督促检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落实,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三)工作要求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全体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牵头部门负责人主持。根据区政府意见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会议。在联席会议之前,可由牵头部门组织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请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印发各成员单位及有关方面执行。

区民政局要牵头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有关问题,及时提出需要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各成员单位之间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互通信息、相互支持,形成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

四、职责分工

(一)区政府、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职责。

1. 区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制度机制,加大对家庭监护和委托监护的指导、督促和查处,定期开展对监护人教育培训,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2. 区政府要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

3. 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要建立详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做到“一人一档案”,实现动态管理、精准施策。

4. 各乡(镇)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具体关爱保护工作,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负总责,指定一名班子成员具体负责,建立班子成员包保责任制,加强与农村留守儿童的日常联系,并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与父母保持经常联系。

(二) 区民政局职责

区民政局作为牵头部门,要及时研究和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中的重难点问题,开展指导、督导和检查。

1. 区民政局对各乡(镇)民政部门提供业务指导,对全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2.区民政局要配合公安机关、乡(镇)政府建立强制报告和应急处置共享机制,及时掌握处于困境中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共同做好家庭监护情况调查评估、救助帮扶、监护干预等工作,落实兜底保障职责。

3. 区民政局要指导乡(镇)政府每个季度更新报送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并对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开展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动态管理和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

(三)公安局铁东分局职责

1. 公安局铁东分局要及时对辖区内不履行监护责任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进行劝诫、制止,通过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2. 公安派出所要对村委会收集的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进行备案。

3. 公安派出所对监护人侵害留守儿童的案件要及时处置,将受侵害留守儿童带离侵害实施人,并送往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提供庇护。

4. 公安机关要会同辖区内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制宣传和安全教育,帮助儿童提高防范不法侵害的能力和意识。

(四)区教育局职责

1. 区教育局要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

2. 区教育局要支持和指导中小学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及早发现并纠正学生的心理问题和行为偏差。

3. 区教育局要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的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着重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能力。

4. 区教育局要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制宣传和安全教育,帮助儿童增强防范不法侵害的意识、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

5. 各中小学校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动态管理,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档案和联系卡制度,利用电话、家访、家长会等方式加强与家长、受委托监护人的沟通交流,了解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帮助监护人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学习情况,提升监护人责任意识和教育管理能力。

6. 各中小学校要及时了解无故旷课农村留守儿童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

7. 各中小学校要帮助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

8. 各中小学校要加强对在校农村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教育,经常与留守儿童进行交流、谈心,有条件的学校可配备专职心理辅导教师,预防和解决农村留守儿童成长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心理问题。

9. 寄宿制学校要完善教职工值班制度,落实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责任,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引导寄宿学生积极参与体育、艺术、社会实践等活动,增强学校教育吸引力。

(五)各群团组织职责

1. 区总工会、团区委、妇联等群团组织要加强和中小学校的沟通协作,畅通对接渠道,积极开展关爱保护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导志愿者服务等方式,深入农村、学校和家庭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

2. 充分发挥区总工会、团区委、妇联、关工委组织关爱服务的优势,要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

3. 区总工会、团区委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少先队员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根据农村留守儿童服务需求选配专业匹配的青年志愿者,在岗位设置、人才培养、队伍建设、支持保障等方面实施精准服务。

4. 区妇联要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关爱服务,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及时关注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

5. 区残联要为7-17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的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实施精准康复服务(服务目录详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

6. 区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与服务工作。

(六)区财政局职责

     区财政局要为返乡创业农民工提供金融、财政等扶持政策。区财政局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七)国税、地税部门职责

区国税、地税部门要统一为返乡创业农民工落实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工就地就近创业。

(八)区发改局职责

区发改局应结合新一轮东北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战略,推动农民工返乡创业基地建设项目立项,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就业创业,从源头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

(九)区综治办职责

区综治办要对违法失足留守儿童做好安置和帮教工作。同时做好普法宣传和教育工作,有效预防留守儿童因疏于管教而做出违法行为。

(十)区农林水利局职责

区农林水利局应认真落实《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6年促进农民增收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四政办发〔2016〕66号)、制定鼓励办法,鼓励农民返乡就业创业,鼓励发展休闲旅游农业、农村电子商务、农业社会化服务、特色种植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设施农业,创造农民就业机会,减少农民工离乡打工而导致子女成为留守儿童的经济因素。

(十一)区人社局职责

区人社局要加强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创业能力培训,对适龄人员有意愿就业创业的,要有针对性地推荐用工岗位信息。

(十二)区住建局职责

区住建局要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务工农民工纳入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满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

(十三)区卫计局职责

1. 区卫计局要指导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

2. 区卫计局要指导医疗机构及时接收救治遭受侵害或意外伤害的留守儿童,协助做好留守儿童伤情鉴定、身心健康状况评估等工作。

3.区卫计局要指导推动区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下乡活动,帮助留守儿童及其家属掌握急救等基本卫生常识。

(十四)区文体局职责

区文体局利用文化下乡等时机广泛宣传关爱保护留守儿童的各项政策,呼吁社会关注留守儿童生活状况,号召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留守儿童的关爱与保护工作。

(十五)区检察院职责

区检察院要依法严惩和深挖各类侵害留守儿童的犯罪,追究严重失职监护人及其他侵害人的刑事责任,加大对相关案件逮捕、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的指导督促力度。加强检察机关对涉罪留守儿童的教育、感化、挽救和对被害留守儿童的保护救助,推动完善留守儿童司法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体系建设,积极参与关爱留守儿童综合治理工作。严厉查处相关领域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强化对留守儿童特殊保护工作落实情况的法律监督。推动完善相关立法和执法规范,为开展包括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十六)区法院职责

区人民法院要及时受理并依法办理涉及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的案件,进一步加强留守儿童司法权益保障工作,为处于无人监护或者遭受监护侵害等困境的留守儿童指定监护人,确保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严厉惩处各类侵害留守儿童权益的犯罪,依法追究失职父母以及其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配合做好我区包括留守儿童保护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为开展包括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十七)区司法局职责

区司法局通过以案释法、社区普法、针对重点对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等专业服务。

(十八)区法制办职责

区法制办要为开展包括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法制支持和保障。

(十九)区统计分局职责

    区统计分局要将我区留守儿童人口普查、抽样调查等数据及时提供给各成员单位。

五、工作制度

(一)强制报告制度。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为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强制报告责任单位和人员,须履行报告责任。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保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二)应急处置制度。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属于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父母进行训诫;属于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要联系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上述两种情形联系不上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的,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民委员会或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协助通知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属于失踪的,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对于上述两种情形,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打下基础。公安机关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乡(镇)政府。

(三)评估帮扶制度。乡(镇)政府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要会同市、区民政、公安、教育等有关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在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医疗机构以及亲属、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对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建立评估档案,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将其纳入保障范围。

(四)监护干预制度。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6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民委员会、县级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五)分类保障制度。

1.保障基本生活。对无法定抚养人的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并依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居民消费指数变化等因素,适时提高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养育标准,逐步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并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对其他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时要适当提高对儿童的救助水平。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可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其他困境儿童也要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2.保障基本医疗。落实现有医疗政策资源,进一步形成困境儿童医疗康复保障合力。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重度残疾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对孤儿、特困供养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全额资助。鼓励慈善组织开展困境儿童慈善救助项目,提供医疗、康复等支持。如果有条件,鼓励为困境儿童投保意外伤害和重大疾病等商业保险。对困难的重病、重残儿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给予适当倾斜,医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和封顶线。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落实弃婴和流浪乞讨儿童疾病患者的发现、护送、救治机制,对弃婴和流浪乞讨儿童医疗救治,实行首诊负责制和先救治后结算制度。将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孤独症、智力脑瘫儿童诊断访谈量表测评、康复训练等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3.强化教育保障。积极发展学前教育,认真落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残联《吉林省学前教育资助办法》(吉财教〔2016〕226号)对在普惠性幼儿园中接受学前教育的低保家庭子女、孤儿和残疾儿童给予学前教育资助。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增设附属幼儿园或幼教班(部),开展学前教育。全面落实孤儿免费义务教育,提升孤儿义务教育水平。有效落实教育资助政策和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优先将困境儿童纳入教育资助体系,完善助学金制度,切实保障困境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建立残疾儿童随班就读保障措施,对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对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中重度、生活可以自理的残疾儿童,帮助到特殊教育学校学习。采取“一人一案”方式解决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义务教育,为不能到校学习的重度残疾儿童提供送教上门服务。支持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在做好机构内残疾儿童特殊教育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对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将其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落实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和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困境儿童入学和不失学,依法完成义务教育。

4.落实监护责任。按照有利于孤儿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方式妥善安置。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按照法律法规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和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以及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打拐解救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对于儿童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悔改的,由公安机关将儿童护送至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进行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对于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对于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决定机关或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提供帮助。对于依法收养儿童,民政部门要完善和强化监护人抚养监护能力评估制度,落实妥善抚养监护要求。

5.加强残疾儿童服务。凡0-6岁儿童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和孤独症儿童的抢救性康复服务及项目,由区残联负责转介到市残联及指定的康复机构进行项目救助及项目具体实施。

6.联席会议制度。区政府要建立由政府领导担任召集人,政府相关部门、相关群团组织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每年定期召开1—2次工作会议,沟通情况,解决跨部门具体问题。

六、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建立领导机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着力解决重大问题。区妇儿工委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作为重要工作内容,统筹推进相关工作。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法规、规章和制度体系,增强全社会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与困境儿童的法治意识。

(二)重视能力建设。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纳入经济社会整体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力度,切实提高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服务水平。统筹各方资源,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社会的作用,逐步完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场所设施。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促进寄宿制学校合理分布,满足农村留守儿童入学需求。加大农村学前和义务教育投入,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年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着力提升农村留守儿童集中的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水平。利用现有公共服务

设施,开辟儿童活动场所,提供必要托管服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要创新关爱服务方式,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等措施,多措并举解决农村留守儿童与困境儿童成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建立考核问责和激励机制。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纳入区级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完善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对认真履责、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要按有关奖励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适当给予奖励。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定期采取明察暗访、跟踪问效等方式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进行严格督导检查,及时发现措施不落实、执行不到位等问题,督促限期整改解决,确保留守、困境儿童工作扎实推进。

(四)营造关爱保护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传统媒体和网络等新兴媒体,积极宣传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建立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认真总结交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经验,宣传推广先进典型,全面提高我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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