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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303013531441A/2018-12078
分  类: 综合政务 ; 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铁东区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年05月22日
标      题: 四平市铁东区社区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 四东政发〔2018〕9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5月22日
索  引 号: 11220303013531441A/2018-12078 分  类: 综合政务 ; 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铁东区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年05月22日
标      题: 四平市铁东区社区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 四东政发〔2018〕9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5月22日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四平市铁东区社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东政发20189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社区:

《四平市铁东区社区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2日   

 

四平市铁东区社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社区建设,规范社区管理,发展基层民主,完善社区服务,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居委会的设立、撤销调整,由区政府决定。新建的居民小区达到700户的且入住率50%以上的,应及时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此之前应成立居民小组由相邻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代管。因人口增减超过社区法定负荷的,要及时整合,确保社区服务质量。

  第三条 社区工作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以实现居民群众在社区的共同利益为目标,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增强民主自治功能,促进和谐稳定,努力建设繁荣、文明、和谐、宜居的社会主义和谐社

  第四条 社区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直接管理,区民政部门指导,各有关部门配合,形成政府引领,社区居民委员会主办,社会力量支持,居民广泛参与的运行机制。

正确处理政府、市场、社会的关系,不断完善社区管理方法,创新社区服务方式促进社区建设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按照和谐有序、绿色文明、创新包容、共建共享、幸福美好”的要求,建设功能完善、居住环境舒适、治安秩序良好、文化生活丰富、管理手段科学、人际关系和谐、公众参与广泛的社区服务体系,以群众的需求为导向,以群众的参与为动力,以群众的拥护为准则,使社区成员共享社区发展成果。

二章 组织体系

  第六条 社区组织包括社区党组织、社区自治组织、社区公共事务服务中心及社区社会组织等。

  第七条 社区党组织是社区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社区党组织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团结、组织干部群众努力完成社区各项任务。

  2、讨论决定本社区建设、管理和服务中的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

  3、领导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公共事务服务中心和各类社区组织支持和保障其依法充分行使职权,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

  4、联系服务群众、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宣传教育为主要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凝聚群众力量参与和谐社区建设。

  5、加强社区党建协调工作,指导社区社会组织党组织、新经济组织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组织、协调驻区单位党组织开展区域性党建工作,促进资源共享。

  6、加强社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社区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配合上级做好社区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 社区居民会议是社区居民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组织形式。社区居民会议有三种组成形式:由本居住地区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由户代表组成;由居民小组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选举撤换或补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2制定修改居民公约、居民自治章程,监督执行;

3讨论并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

4听取并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社区经费收支情况报告;

5讨论并决定社区建设规划、居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实项目;

6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7评议居民委员会成员;

8纠正居民委员会在日常工作中作出的错误决定。

  第九条 社区居委会是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由本居住地区居民依法选举产生。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2、召集和主持社区居民会议,定期向社区居民会议报告工作,执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完成社区居民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教育、引导居民遵守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

  3、依托社区公共事务服务中心,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开展社区服务;协调处理社区的重大事项,开展共驻共建,整合社区资源,管理和维护本社区居委会财产,经社区居民会议讨论同意,筹集本社区公益事业资金,定期公开收支账目。

  4、组织开展社区教育、文化、科普和体育等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教育居民争做文明市民、创建文明社区。

  5、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工作。

6、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7、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社区居委会可依法下设若干居民小组。居民小组在社区居委会的领导下,协助做好本区域范围内的工作。居民小组可根据社区实际及时调整并可采取楼委会、院委会、楼门自治小组等不同组织形式。

  第十条 社区公共事务服务中心是政府在社区层面设立的公共服务平台,街道办事处领导,在政府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社区居委会的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1、协助政府职能部门代理代办本社区内各种公共服务事项。

  2、协助社区居委会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3、组织开展社区便民利民服务。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动员社会力量,方便居民生活。

  4、培育社区公益组织,支持和引导社区社会组织积极发挥作用。

  5、及时了解和反映社区居民意见和建议,积极支持和配合社区居委会依法开展社区居民自治、开展人民调解,提供法律服务,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6、定期向街道办事处、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汇报工作,接受社区居委会和居民群众的监督和评议。

  社区公共事务服务中心是非营利性公共服务机构,“依法、公开、高效、便民”的工作原则,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服务。

  原则上按每350-500户居民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标准执行。一般设主任、副主任1名,原则上由社区党组织或社区居委会负责人兼任;社区公共事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纳入社区工作者管理,其工作绩效接受社区居委会和居民群众的监督评议;与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相关人员可视情况适度交叉任职。

  第十一条 社区社会组织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自主开展活动,充分发挥其扩大参与、提供服务、反映诉求和规范行为等方面的作用。对具有公益性质、服务居民的政务类、服务类社会组织,简化登记手续,并以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予以扶持。

  第十二条 社区志愿者组织积极引导居民参与公益性、福利性、群众性活动,开展各种自助、互助的社区志愿服务。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公共事务服务中心对社区志愿服务活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支持。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管理的组织,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按市场规则聘请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社区居委会、社区公共事务服务中心,并接受社区居委会的指导与监督,听取社区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驻社区单位充分利用自身条件,发挥各自优势,主动配合、支持所在社区开展工作,教育、引导本单位职工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共商社区事务,共享社区资源,共建社区家园。

第三章 治理机制

  第十五条 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完善居民自治和依法办事的有机统一,构筑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区管理新模式,形成政府调控机制与社会协调机制互联、政府行政功能与社会自治功能互补、政府管理力量与社会协同力量互动的社区治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对社区进行有效覆盖和全面管理。

  第十六条 多元治理。着眼提高社区运行效率,理顺和规范社区组织体系各主体之间的关系,推动形成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以社区自治组织为基础、以社区公共事务服务中心为依托、以社区社会组织为补充、驻社区单位密切配合、社区居民广泛参与的社区治理结构。

  第十七条 居民自治。积极推进社区自治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培育居民自治意识,完善社区居民自治规章。健全社区居民会议制度,规范社区民主决策程序,提高民主决策水平。进一步完善社区议事协商会议和民主听证会制度,健全社区居委会内设委员会的工作体制,明确职责,发挥各委员会的作用。

  第十八条 社区工作准入。各部门在社区的工作,按照《关于进一步开展城市社区减负工作的意见》(四办发[2017]60号)文件规定执行。坚持政府依法行政和居民依法自治相结合的原则,理顺和规范政府部门与社区的关系,减轻社区居委会工作负担。属于政府部门和单位承担的行政性职能和工作,不得以行政命令方式向社区居委会直接分派任务和下达指标,不得随意在社区设机构、挂牌子。对于社区居委会法定职责之外、确需依托社区居委会办理的行政性工作,应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及政策指导,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后协调落实。

  第十九条 资源共享。充分利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设施资源,为社区居民服务。按照资源共享、互惠互利的原则,积极引导社区周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将内部服务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完善社区功能。

  第二十条 民意表达。推行民情信箱、民情热线、民情日记、民情联络员、民情恳谈会等工作方法,充分发挥居民组长、居民代表、社区志愿者的骨干作用,引导居民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意愿,畅通诉求渠道。

  第二十一条 监督评价。完善民主监督制度,组织居民有序开展监督评价活动。完善社区事务公示制度,公开办事制度和办事程序,保障居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完善评议标准、评议方法,逐步建立健全评议监督体系。

  第二十二条 表彰激励。区委、区政府对在社区建设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根据社区建设的实绩、水平和群众评价,对工作成绩突出、居民满意度高的社区工作者、基层组织、社会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评选表彰。

  探索激励办法,促进社区志愿服务经常化。

第二十三条 完善社区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党组织工作制度、居委会工作制度、公共事务服务中心工作制度、业主委员会工作制度、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和参与制度等,实现社区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提倡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交叉任职;社区主任可根据需要对社区工作人员的岗位进行调配;对评议不称职、不服从管理的人员,可建议居民会议依法撤换或退回。

第四章 服务支持

  第二十四条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规划、街道组织、社会参与、社区落实的原则,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覆盖社区全体居民、服务主体多元、功能完善、质量优良的社区服务体系,努力实现困有所助、难有所帮、需有所应。

  第二十五条 推进公共服务进社区。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促进政府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工作与社区工作的有效衔接,大力推进社区就业服务、社会保障服务、救助服务、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文化教育体育服务、公益法律服务、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安全生产服务、治安服务以及环境绿化美化服务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使政府公共服务覆盖社区。

  第二十六条 增强社区服务功能。继续重点开展面向社区老年人、儿童、残疾人、贫困户、优抚对象、下岗失业人员、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等的帮扶救助服务。扶持各类社区服务,加快发展社区配送、代理服务等方式,推动社区服务产业化。规范社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第二十七条 推广社区“一门式”服务。开办“一门式”服务窗口,方便居民办事。社区服务中心按照“一窗多能、一岗多责、定岗定责”的原则统筹配备工作人员,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第二十八条 创新和规范公共服务提供方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外包”、“项目委托”等多种形式,将部分公共服务转交给专业化社会组织或社会机构承担,逐步实现公共服务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推动政府、市场和社会共同服务社区。

  第二十九条 完善服务设施。以社区常住人口规模、地域面积和功能定位为基本依据,采用新建、改造、调整、共享等多种方式,规划和配置好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充分考虑不同条件和需求,实行统筹兼顾、合理配置。

  鼓励社会各界将自有物业无偿或廉价提供给社区居委会和社区使用。

  社区各类组织应当合理利用社区服务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三十条 推进社区信息化,建设数字社区。整合各类信息系统和资源,加快互连互通,逐步实现“一网式”、“一号式”服务,构建社区工作信息化平台。

第五章 运行保障

  第三十一条 加强统筹协调。区委、区政府要社区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整体规划,精心组织实施。建立社区建设工作统筹协调机制,在区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各相关职能部门、人民团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社区建设工作。

  1、组织和民政部门负责贯彻委、政府关于社区建设的工作部署,牵头制定社区建设的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和监督社区建设的相关工作;提出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建议;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社区建设的先进典型经验;指导基层开展社区建设工作。

  2、涉及工作区直单位、社区辖区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支持和参与社区建设。

  3、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社区建设工作规划;领导社区公共事务服务中心办理社区公共服务和公益事业等工作;依法指导社区居委会开展社区自治,指导和监督辖区居委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整合辖区内社区建设资源,协调解决社区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监督有关职能部门在社区开展的工作;负责本辖区社区工作者的管理和保障负责社区设施建设、管理;健全和支持社区服务网络。

  第三十二条 加强社区物业管理和服务。区物业行政管理部门与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中心建立沟通渠道,及时了解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在社区内的工作情况,支持、配合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中心做好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 加大社区建设经费投入。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凡属政府事权范围内的事项,原则上由政府投入。下列社区建设经费纳入政府财政年度预算管理。

  1、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公共事务服务中心的工作经费。 

  2、社区工作者的工资、福利待遇。

3、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运营、维护等经费。

4、社区信息网络建设及管理、运营、维护等经费。

5、其他需要政府投入的经费。

  落实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建立社区建设经费增长机制。

  第三十四条 建立社区多元投入机制。探索建立政府投入与社会投入相结合、无偿服务与有偿服务相结合、社会化与产业化相结合的社区事业投入和发展机制,广泛吸引社会力量和社会资金兴办社区基础设施。

  完善公共财政政策,研究财政扶持政策,在社区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

  第三十五条 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健全社区各项工作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社区工作经费的核定、审批、使用等各个环节,强化专项资金审计监督,确保社区各项经费到位,做到专款专用。社区实行财务公开,收支情况定期公布,接受居民监督。

第六章 队伍建设

  第三十六条 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完善以培养、选拔、使用、激励为主要内容的政策措施,拓宽选人视野,优化人员结构,提高队伍素质,努力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乐于奉献的社区工作者队伍。

  第三十七条 推进社区工作者的职业化、专业化进程。社区工作者特别是新招录的社区工作人员,一般要持有国家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在岗社区工作者未取得职业水平证书的,应鼓励其通过岗位培训、学历教育等方式取得职业水平证书。

  第三十八条 规范社区工作者的工资待遇。根据社区工作者的岗位、工作年限、工作实绩,确定其相应的等级工资待遇,落实各项社会保障措施,不断提高社区工作者的收入水平。

  第三十九条 加强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作用,支持、动员、激励公职人员、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教师、青少年学生以及身体健康的离退休人员参与社区志愿服务。按照志愿者的特长组建多类型、多层次的社区志愿者队伍,形成功能齐全、方便快捷的社区志愿服务网络。积极推行社区志愿者注册制度。

  第四十条 提升社区各类服务组织从业人员素质。积极吸引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参与社区服务,壮大服务队伍,加强岗位职业培训,努力提高社区服务组织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水平。

第七章

第四十一条 社区在法规允许范围内,对本辖区居民的居住状况、生活状态情况提供证明。对社区无法提供的证明,应向居民解释清楚。

第四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如上级对社区管理出台新的规定,则依照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