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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303013531441A/2017-12753
分  类: 综合政务 ; 通知
发文机关: 铁东区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17年11月10日
标      题: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东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东政办发〔2017〕74号
发布日期: 2017年11月10日
索  引 号: 11220303013531441A/2017-12753 分  类: 综合政务 ; 通知
发文机关: 铁东区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17年11月10日
标      题: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东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东政办发〔2017〕74号 发布日期: 2017年11月10日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铁东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行政执法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吉林铁东经济开发区,区政府各相关部门:

《铁东区会保险扩面征缴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0日

 

 

 

 

四平市铁东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

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关于“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的指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7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440号)以及《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四平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四政办明电〔2017〕62号)文件要求,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保险法治公正,规范用人单位依法参保缴费行为,推动诚信体系建设,确保社会保险应参尽参,应保尽保,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在全范围内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全民参保登记计划为契机,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主线,以全区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为重点,采取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跟踪督导等措施,运用行政、法律手段,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保险法治公正,规范用人单位依法参保缴费行为,推动诚信体系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工作原则

(一)政府主导。区政府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和统筹部署,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合力开展工作。

(二)部门协作。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增进共识、形成合力,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共同开展社会保险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加快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三)跟踪督导。各成员单位要落实好专项行动工作任务,区政府督查室要实行跟踪督导检查和目标考核,确保工作开展及时、保质、有效。

、工作目标

对在铁东区工商注册登记,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参保缴费的企业(特别是医药、房地产、汽车零部件制造等行业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餐饮服务行业以及教育培训机构、快递服务业、中介机构等新业态行业企业)进行联合执法、联合惩戒,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力争做到用人单位应参尽参、应保尽保。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为重点,通过加快推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七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四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罚款,并可以按照第六十三条规定划拨

、工作机制

(一)区政府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由区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组长,由市社保局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区政府办,各乡(镇)、街,铁东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宣传、教育、卫计、工会、工商、国税、地税、法院、检察院、公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统筹负责区社会保险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和工作部署分析全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形势,研究解决存在问题,确定专项行动的推进措施,督促各部门抓好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检查各部门(单位)任务完成情况;总结推广经验做法。指定具体负责单位对违法用人单位采取参保告知、账户查询、劳动监察、行政处罚、法律诉讼、联合惩戒等措施。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负责制定部门联动工作程序职责,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定期组织召开调度会,对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实行统一调度,协调落实领导小组确定的工作任务,汇总、通报各成员单位工作进展情况。

(三)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各成员单位要各尽其责,指定专人负责专项行动(具体人员名单于2017年11月15日前报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 负责全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总体协调工作,同时对各部门实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办。

四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铁东分局 负责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吉林省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6〕38号)要求,与相关部门进行企业信息数据比对、筛选、整理,对疑似未参保企业的信息通过查阅用人单位职工名册、工资表等资料,获取用人单位有关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等数据,及时告知违法用人单位应依法参保并履行缴费义务,如不履行参保义务,将移送行政部门予以处罚。对告知后逾期仍未参保的用人单位,按照《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社会保险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6〕84号),填报《社会保险行政执法事项移送书》、移送事项调查报告、取证资料等相关资料,并负责移送至区社会保险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审核。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未参保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吉林省社会保险基金欺诈骗取案件行政监督办法》(吉人社联字〔2015〕13号)有关规定,移送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执法。

区委宣传部 负责专项行动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微信公众传平台等渠道,全面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广泛深入宣传专项行动工作的意义,大力宣传此次专项行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先进典型,好经验,好做法。对拒不整改的重点、难点用人单位,进行新闻曝光。

  区人社局 负责拟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全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宣传工作;对各成员单位具体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各乡(镇)、街和铁东经济开发区对未参保的用人单位及时下达《社会保险参保通知书》;对在规定时间内仍未按要求参保的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监察处理;定期把未参保或参保不规范的用人单位,分行业类别汇总,通报到相关部门。   

    区财政局 负责完善全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经费和资金管理机制,保证工作所需经费。

区教育局 负责对区属教育机构进行参保动员,同时负责系统内编外人员参保情况的统计工作。

区卫计局 负责对区属医疗机构进行参保动员宣传,同

时负责系统内编外人员参保情况的统计工作。

区总工会  负责在开展工会工作时,把职工参保作为重

要内容,动员用人单位工会组织依法监督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铁东分局 负责按照各乡(镇)、街和铁东经济开发区区域划分,分别向各乡(镇)、街和铁东经济开发区、提供区工商注册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基本信息(2017年11月20日前提供)。同时加强监管,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督促未参保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时参保;在办理工商注册时,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21条,要求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依法参保缴费。同时,将新注册单位告知其所在乡(镇)、街和铁东经济开发区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市公安局铁东分局 负责督促所管辖特种行业用人单位参保缴费,及时妥善处理因未缴纳社会保险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

区国税分局、地税分局 负责提供单位纳税情况等有效信息,将相关情况提供给市社保局铁东分局。核发税务发票时,对参保不规范的用人单位和新增纳税单位,要提醒告知,督促其参保缴费。

    区法院 负责及时受理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强制执行申请。同时经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请,针对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情形,依法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区检察院 负责对涉嫌拒不参加社会保险案件批捕、起诉、立案监督等检察工作,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实施信息共享、案情通报。

各乡(镇)、街和铁东经济开发区 负责依托全民参保登记工作机制,对区工商局提供的用人单位信息数据进行再比对、筛选、整理,明确专项行动实施对象。截止2017年12月31日,务必建立铁东区工商局注册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正常运营)数据库,个体工商户要区分有雇工或是个人(家庭)工商户,同时,对其它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也要做好备案。并负责组织开展宣传工作,指派村、社区具体工作人员开展入户动员宣传,下发《参加社会保险通知书》。

专项行动期间,各乡(镇)、街和铁东经济开发区要对用人单位信息全面摸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依托社会保险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开展行政执法;各相关部门要按照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对拒不参保的用人单位实施联合执法、联合惩戒。

、工作步骤

此次行政执法专项行动采取区政府主导和各相关部门配合方式进行专项行动从2017年11月10日开始至2018年6月30日结束。共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11月10日至2017年11月15日)

    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明确工作职责,拟定行动方案,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对全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专项行动进行部署。

    (二)具体实施阶段(2017年11月16日至2018年6月15日)

    1、2017年11月16日至2017年12月31日,各成员单位要尽其所能,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基层宣传平台等渠道,全面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宣传解读工作,广泛深入宣传专项行动工作的意义。组建宣传队,深入乡村、企业、社区发放宣传资料,进行拉网式宣传发动,提高用人单位和职工依法参保主动缴费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2017年11月16日至2017年11月30日,由各乡  (镇)、街和铁东经开区牵头,其它成员单位结合工作职能,积极配合,对区工商局提供的用人单位信息数据进行再比对、筛选、整理,入户登记,明确专项行动实施对象。

3、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6月15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吉林省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6]38号),与相关部门进行企业信息数据比对、筛查、整理,对疑似未参保企业的信息通过查阅用人单位职工名册、工资表等资料,获取用人单位应依法参保并履行缴费义务,如不履行参保义务,将移交行政部门予以处罚对告知后逾期仍未参保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社会保险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6]84号)填报《社会保险行政执法事项移送书》、移送事项调查报告、取证资料等相关资料,并负责移送至社会保险行政执法联席会议,经审核确认后,劳动监察部门予以立案,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事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连同案卷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移送案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未参保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吉林省社会保险基金欺诈骗取案件行政监督办法》(吉人社联字〔2015〕13号),移交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执法。同时,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用人单位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时,将用人单位违法行为通报各成员单位,依法实施惩戒。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8年6月16日至2018年6月30日)

专项行动结束后,区行政执法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调度、督导,对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进行约谈,必要时进行责任追究,并将专项行动情况报告区政府。

、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协调。乡(镇)、街和铁东经济开发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单位)不得以保护企业软环境为由,自行制定执法标准,干扰行政执法行动。建立常态化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执法工作机制,每年根据全扩面征缴重点工作任务和联合执法工作安排,适时开展专项行动。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所需经费由区财政给予安排。

(二)明确部门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各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工作措施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密切协同,定期交流情况,形成合力推进工作;定期将惩戒信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反馈。

(三)健全诚信体系,实施联合惩戒。各成员单位按照《关于印发<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5]2045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吉工商联字[2016]5)要求,依法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在本领域内的经营活动采取融资授信限制、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限制参与工程招投标、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限制获得相关荣誉、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限制取得生产许可、资质审核等相关惩戒措施。

(四)定期跟踪督导,及时总结经验。建立定期督导机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总结工作经验,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区行政执法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调度、督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