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铁东区2017年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遵照执行。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3日
铁东区2017年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施方案
为使我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分配公平、合理、顺利进行,根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吉林省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实施管理办法》(吉建保〔2009〕5号)、《吉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吉政发〔2011〕18号)、《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租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吉建保〔2014〕21号)、《吉林省安居办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通知》(吉安居〔2015〕1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办法〔2012〕37号)、《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2016年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四政办发〔2016〕6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四平市2017年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的通知》(四房保障办发〔2017〕21号)和《四平市2017年公租房租金和保证金标准》(四房保障办发〔2017〕24号)的文件精神,结合今年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物配租方式
2017年我市共筹集可分配公租房房源2908套。此次公租房分配包含原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和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针对不同的保障对象,采取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和公租房三种方式实施分配。具体保障方式由申请人根据以下原则,在提出公租房保障申请时自行选择:
(一)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的分配对象为四平市低收入(含低保)无房家庭。实物配租保障顺序为低保无房家庭、低收入无房家庭。
(二)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的分配对象为四平市低收入(含低保)无房家庭。实物配租保障顺序为低保无房家庭、低收入无房家庭。
(三)公租房的分配对象为四平市中等偏下收入(含低收入)无房家庭和实际在我市工作、生活、居住的外来人口中的无房家庭(无户籍、收入限制)。公租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方式,保障顺序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新就业中专以上学历无房职工和有稳定职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及住房困难家庭。
二、分配房源
根据实际申报情况,申请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和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的家庭优先保障,剩余房源作为公租房房源。
三、分配原则
(一)坚持分层实施,梯度保障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三)坚持特殊困难和急需救助家庭优先,分期、分批逐年解决的原则。
(四)坚持保障对象自愿申请的原则。
(五)三种保障方式(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公租房)不能兼报的原则。
四、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
(一)分配对象
分配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2016年12月31日前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家庭。
2.经2017年度核查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并已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低收入无房家庭。
(二)租赁标准
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的租金价格执行政府定价,根据《四平市2017年公租房租金和保证金标准》的有关规定。暂定为0.75元/平方米·月;低收入无房家庭享受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暂定为2.0元/平方米·月,如遇我市根据政策规定调整以上价格时,届时执行调整后的租金标准。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租赁保证金的交纳标准为贰仟元每户。
五、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
(一)分配对象
分配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2016年12月31日前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家庭。
2.经2017年度核查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并已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低收入无房家庭。
(二)分配价格
根据《吉林省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实施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2017年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分配的价格为1750元/平方米,保障对象(申请人)以约1138元/平方米的平均价格取得65%的产权,其余35%的产权为市政府所有。3年内免收租金,由申请人无偿使用。3年后可自愿购买其余政府产权,如果不购买,按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按规定分配对象应该享受户型标准为50平方米以下的廉租住房,超出部分应按全价获得。
50平方米以上户型的房源面向2口人以上家庭分配,50平方米以下户型的房源面向2口人以下(含2口人)家庭分配。享受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待遇的家庭人口,按照申请人户口簿上记载的人口数量计算,家庭实际居住人口少于户口簿上记载的人口数量的,按实际居住人口计算。
六、公共租赁住房
(一)分配对象
公租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方式,保障顺序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新就业中专以上学历无房职工和有稳定职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及住房困难家庭。
1.我市城镇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申请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具有我市城镇户籍。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我市无住房;有租金支付能力;收入标准为:2口人及以上的家庭人均月收入3000元以下(含3000元),单身人员月收入3500元以下(含3500元)。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目前未享受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未租住公有住房。
2.有稳定职业的新就业人员是指:
(1)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毕业5年(含5年)以内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两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2)在本市没有住房。
3.在我市有稳定职业的外来工作人员申请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在我市有稳定的职业,有租金支付能力,并与我市或我区用人单位连续签订两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如没有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由所在用人单位提供用工证明和收入证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我市无住房。
有稳定职业的外来工作人员包括:
(1)有稳定职业的进城务工农民工;
(2)政府、企事业单位引进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
(3)大中专院校、职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外来务工人员中无房家庭;
(4)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
(二)租金标准
公租房租金价格执行政府定价,根据《四平市2017年公租房租金和保证金标准》的有关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暂定为3元/平方米·月。如遇我市根据政策规定调整以上价格时,届时执行调整后的租金标准。公租房租赁保证金的交纳标准为伍仟元每户,租赁保证金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调整。
七、相关政策
1.优先原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成员中有下肢残疾(一、二、三级)、视力残疾(一、二级)或因病导致下半身瘫痪或全身瘫痪而不能行动的。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通过抽签方式,按顺序号优先选择多层楼中的一、二层及电梯楼中的一、二层房源,当一、二层房源不足时,可选择高层电梯楼房源。以上家庭在申请楼层照顾时应在申请表格中注明,经街道、社区工作人员审核无误、报送区残疾人联合会审查合格并加盖公章后,报区住房保障部门确认备案,分配现场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家庭成员中有70岁以上老人的,在申请人自愿申请的前提下,通过抽签方式,按顺序号优先选择多层楼中的一、二层及电梯楼中的一、二层房源,当一、二层房源不足时,可选择高层电梯楼房源。以上家庭在申请楼层照顾时应在申请表格中注明,经街道、社区工作人员审核无误、报区住房保障部门确认备案,分配现场申请不予受理。
2.对本次公共租赁住房实物分配没有取得房源的申请家庭实行轮候。
3.市政府对所租赁的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和公租房拥有100%的产权份额,保障对象只有使用权。
4.将所购买的廉租住房上市交易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八、其他规定
(一)有稳定职业的进城务工农民工、有稳定职业的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市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驻平部队随军家属、残疾军人、烈士遗属(烈士的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无房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标准限制。
(二)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优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租房本人为申请人。每户家庭只限申请承租1套住房。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非我市城镇户籍人口,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女性55周岁),不允许作为申请人申报我市公共租赁住房。
九、分配方式
我区公租房分配通过抽签方式进行。
十、分配程序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9月28日—10月17日)
区住房保障部门依据市相关文件制定并印制分配实施方案,制作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召开铁东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分配工作会议。各街道(社区)要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在宣传过程中要通过条幅、公示板、LED显示屏、微信群、宣传单等多种方式对公租房实物分配工作进行大力宣传。
(二)申请、申报阶段
公租房申请、申报(2017年10月18日—11月12日)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持相关申请材料,到铁东区政务大厅住建局政务窗口处上报相关申请材料,区住建局政务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所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确认。
2.有稳定职业的新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民工、外来务工人员向所在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由用人单位审核并提供担保后,由用人单位向辖区住房保障部门报送。
3.申请人在所上报的材料确认齐全后,填写《四平市铁东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到铁东区政务大厅住建局政务窗口处填写。
(2)有稳定职业的新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民工、外来务工人员在各自用人单位填写。
4.区住建局政务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公租房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所填写的申请表及申报材料反馈给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
5.公租房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在收到申请表及相关申报材料后,对申请家庭资格及所报材料内容是否规范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核意见,初审后将合格申请名单报区住房保障部门。
6.区住房保障部门将申请公租房初审合格家庭名单报送市住建局产权户籍管理部门进行房产信息审查,审查合格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对审查不合格由街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7.各街道(社区)和用人单位负责公租房申请家庭的相关通知、政策内容及所需申请材料的解答工作。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申请执行以下程序:
(1)填写《四平市铁东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有稳定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纸质的收入证明;本市户籍的无固定职业者、个体工商户或离退休人员,由个人出具收入承诺书,经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调查核实后予以确认)无社保家庭须扣除应缴纳的“五险一金”。
(3)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
(4)户籍所有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5)主要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判决的离婚协议书等)。
(6)依据有关规定不受收入限制及优先保障的家庭,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7)申请家庭应由户主向铁东区政务大厅住建局窗口处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各社区将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并上报到街道,街道审核汇总后,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后将公示合格名单和申请材料报区住建局。
有稳定职业的新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民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执行以下程序:
(1)填写《四平市铁东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提供聘用单位的收入证明。
(3)申请人和共同承租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4)户口簿或者其他居住证明。
(5)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6)婚姻状况证明。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8)新就业人员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
(9)申请公租房中有稳定职业的进城务工农民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共同承租家庭成员,只包含直系亲属(配偶和子女),新就业人员和父母在同一个户口上,又无法分户的,以个人名义可申请公租房。
(10)申请人所提交材料涉及各类证件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原件核对,并提交经本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申请人需承诺(承诺书)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由用人单位审核并提供担保后,由用人单位向辖区(依据工商执照内所显示的注册地址为准)所在政务大厅住房保障窗口报送,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汇总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后,由用人单位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
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的申请、申报(2017年11月6日—11月19日)
1.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的申请人,持申请书、户口簿、低保证、残疾证、婚姻证明及家庭所有成员身份证等相关申请材料,到铁东区政务大厅住建局政务窗口处上报相关申请材料,区住建局政务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所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确认。
2.申请人在所上报的材料确认齐全后,申请人根据自身所申请的房源类型填写《四平市铁东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3.区住建局政务窗口工作人员将实物保障申请人,所填写的申请表及申报材料反馈给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
4.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在收到申请表及申报材料后,对申请人及家庭是否符合资格及所报材料内容是否规范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区住房保障部门。
5.各街道(社区)负责本辖区内申请,政府完全产权和按份共有产权申请人的相关通知、政策内容及所需申请材料的解答工作。
(三)房产比对阶段(2017年11月13日— 11月23日)
区住房保障部门将申请公租房初审合格家庭名单报送市住建局产权户籍管理部门进行房产信息审查,审查合格进行公示,期限为10日,对审查不合格的由街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四)审核阶段(2017年11月24日— 12月4日)
区住建局、区民政局、残联等部门对街道和用人单位初审合格的申请家庭进行审核。其中,区住建局负责对申请家庭所填写的,家庭人数、身份证号、是否楼层照顾进行审核;区民政局负责对申请家庭的低保、低收入进行审核;区残联负责对申请家庭中有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等级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名单在区政府网站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列为本次分配对象,上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社区)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五)房源分配准备阶段(2017年12月5日—12月10日)
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各街道上报的,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合格家庭数占总申请家庭比例,将房源按比例分配至各街道及有稳定职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所属单位。聘请市公证处对房源信息进行核对及封存,由铁东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具体负责会务准备、布置及会议演练工作并组织实施分配,各街道(社区)要派工作人员给予积极配合。
(六)抽签阶段(2017年12月11日—12月31日)
第一轮:铁东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组织各街道和申请对象所在用人单位代表通过抽签,获取各街道和用人单位分配场次顺序号并抽取各街道和用人单位所需分配的房源。
主持部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监督部门:市公证处
抽签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申请对象所在用人单位。
第二轮:各街道办事处和用人单位通过抽签方式确定申请人排序顺序号(各街道和用人单位自行组织),排序名单上报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市住房保障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及市公证处人员到现场进行监督和公证。
第三轮:召开公租房抽签现场会,会上申请人通过抽签方式获取各自的房源或轮候顺序号,获得房源的申请人在现场领取公租房纸质收据凭证。
主持部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监督部门:市公证处、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区督查室、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
抽签人:符合住房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
(七)入住阶段
申请人通过抽签方式取得房源后,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相关费用,办理入住手续。
十一、相关规定
(一)公租房实物分配工作按照“属地化实施、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区政府负责制定分配实施方案并报市城镇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即可组织实施分配,区政府分配方案应在区政府网站长期公示。分配过程应当公开进行,抽签或摇号过程必须在公证机关全程公证下进行,同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申请人代表实施监督。
(二)对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收入情况的确认;有工作单位的以单位出具的证明和担保为准,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市户籍的无固定职业者、个体工商户或离退休人员,由个人出具收入承诺书,经所在街道(社区)调查核实后予以确认;在我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定系统建立以前,相关部门不再对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收入情况进行核查。
(三)各街道要自行建立日常检查和定期走访核查制度,每半年对在本辖区内申请并已入住的保障家庭地入住情况进行入户抽查走访。抽查走访比例不得低于入住总数的50%,对走访中未能入户的家庭进行影像存档,方便后续复查工作的开展。
对本区已经分配入住因申请人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区住房保障部门定期组织各街道进行汇总,对其中申请给予低收入认定的保障家庭,将名单报区民政局对申请进行低收入认定的保障家庭进行认定。区住建局根据区民政局反馈回来的审核认定结果,对政府完全产权保障家庭成员中有符合低收入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各街道,再由各街道书面通知当事人可按照低收入标准继续租住该住房,租金按市政府核定标准缴纳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如当事人不同意按照低收入条件标准缴纳租金,将由各街(社区)道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腾退所住保障性住房并说明理由,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收回保障性住房。
按份共有产权的申请人不再符合低保条件,但家庭成员中有符合低保条件的,可继续使用该房屋,三年期满后,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可以取得剩余产权。取得实物配租的原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如不再符合原保障条件,可按现公租房标准享受原廉租住房。各街道办事处要自行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检查结果等信息。经过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上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做出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的决定,并将所做决定以纸质形式告知市住房保障部门和各街道,在由各街道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腾退所住保障性住房并说明理由,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收回保障性住房。
(四)市住建局负责房源筹集、协调办理申请家庭进户入住手续等相关工作。
(五)各责任单位要按照各自分工,对申请对象所报各类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分配时间节点完成,如未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工作,一切后果将由相关单位负责。
(六)对以提供虚假信息、欺诈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或个人,由市住建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保障资格,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已享受公租房实物的,责令其退出实物配租的房屋,并按照市场价格补交房租,该家庭或个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实物保障。
(七)保障对象通过抽签方式获得的实物配租房源或轮候顺序号不得进行调换,如所抽房源因地点、环境、楼层、户型等原因,收款之日起,1个月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2年内不得参与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申请人可以继续享受租赁补贴保障。
(八)房源信息和申请人抽签顺序号在街道公示,公示后不得擅自改变,并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九)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保障对象必须由监护人负责办理一切相关手续,并由监护人承担一切入住及住后的担保责任和法律责任。若出现精神病患者未与监护人共同居住或精神病患者在居住小区内出现侵犯他人人身安全、影响公共秩序等暴力倾向行为的,则无条件退房。
(十)保障对象自取得实物配租住房并交纳相关租房款(购房款)后,下月起将不再享受住房租赁补贴,如保障对象自愿退出申请保障住房,将重新申请住房租赁补贴(住房实物配租和住房租赁补贴两种保障方式只能选择一种保障方式)。
(十一)申请人通过抽签方式获取的房源号或轮候顺序号,不得私下相互进行买卖、互换,如申请人将房源号或轮候顺序号私下进行买卖、互换给自身造成损失,铁东区住房保障部门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二)租赁期满,承租人应如期交还设施齐备的保障性住房,如需继续租住,应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提出书面续约申请。其中,我市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向所在街道(社区)、乡镇提交申请,有稳定职业的新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民工、外来务工人员向所在用人单位提交申请,由用人单位将所有相关手续汇总后,统一提交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公室。依据有关规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与保障对象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十三)承租人承租的保障性住房的退出管理办法,严格遵照《吉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及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的约定执行。
十二、监督管理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单位)在公租房分配中不履行规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住房保障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管理档案。
(三)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租房的,由市住建局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租金,逾期不退回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四)申请人在享受住房实物保障后,联系电话不能随意更换,如更换要及时告知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区)或是所在用人单位,如单方面超过六个月与相关部门失去电话联系,依据《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暂行办法》中“保障对象无合理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做出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的决定”的规定,区住房保障部门将视为未在公租房内居住,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回所申请居住的公租房。
(五)对于承租人违反保障性住房管理规定的行为,其处理办法遵照国家、吉林省、四平市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根据四平市城镇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确保在年底前分配完毕。
十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全区住房保障工作顺利开展,加强对公共房分配工作的领导,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良性循环,成立铁东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李炳辰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 郑贵维 区住建局局长
成 员: 刘鹏程 解放街办事处党工委书记
马文波 四马路街办事处主任
郑 勇 七马路街办事处主任
王 锐 北市场街办事处主任
李 晶 北门街办事处主任
金 羽 黄土坑街办事处主任
王勇志 平东街办事处主任
孙海民 平南街办事处主任
张树臣 区信访局局长
王殿一 区民政局局长
韩 冬 区财政局局长
郑 义 区司法局局长
马忠萍 区卫计局局长
李 强 区法制办主任
高 爽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毛雨霞 区政府办副主任
宋建光 区住建局副局长
张建飞 区残联副理事长
曲 刚 区政府督查室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主任由区住建局副局长宋建光兼任,副主任由徐功超担任。同时,为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成立铁东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正科级),由徐功超担任主任。
十四、职责分工
区住建局负责公租房分配的组织、指导、协调公租房分配等相关工作并设立举报电话(电话:3254026),并由专人负责,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本次分配实施主体。负责铁东责辖区内低收入无房家庭和城市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申请公租房的申报工作,组织符合有稳定职业的新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民工、外来务工人员申报、审核工作,负责组织抽签排序及公示。
各街道负责辖区内低收入无房家庭和城市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申请公租房的审核工作,负责组织申请家庭抽签排序,并张榜公示,负责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现场监督。
区民政局负责协调申请家庭低保(低收入)资格认定工作。
区司法局负责协调公证处对本次公租房分配工作进行全程公证。
区财政局负责公租房分配实施过程中的资金保障。
区信访局负责公租房分配过程中的信访接待工作。
区法制办负责对实施方案的相关政策进行审核。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公租房分配的宣传报道工作。
区残联负责公租房申请家庭成员残疾状况认定工作。
区卫计局负责公租房分配现场的医疗保障工作。
区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公租房分配工作进行督导,以确保分配工作按时、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