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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303013531441A/2012-03063
分  类: 综合政务 ; 通知
发文机关: 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2年06月19日
标      题: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东政办发[2012]19号
发布日期: 2012年06月19日
索  引 号: 11220303013531441A/2012-03063 分  类: 综合政务 ; 通知
发文机关: 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2年06月19日
标      题: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东政办发[2012]19号 发布日期: 2012年06月19日

四东政办发[2012]19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铁东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铁东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及《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省市国土资源部门的工作部署,结合铁东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切实维护农民权益。通过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依法对存在争议的土地进行调解、确权,将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土地权属纠纷,为今后农村集体土地管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 任务目标 

  (一) 主要任务 

  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我区全部农村集体土地,需调查到每个具有所有权性质的集体经济组织,也就是调查到村民小组,于2012年底必须全部完成。 

  2、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建立健全土地权属纠纷调处机制,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积极化解农村土地权属争议,明晰农村土地产权,保证农村集体所有权登记发证的顺利开展及发证率达到90%以上。 

  3 、加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信息化建设。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同“金土工程”建设结合起来,在应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加快确权登记发证的同时,完善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库及其管理系统,建设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数据库和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实现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信息化管理。 

    () 主要目标 

  2012年底,全部完成我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将所有权证书发至农民、集体手中。 

  三、工作原则 

  (一)以政府主导,实行部门联动。把农村集体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上升为政府行为,构建政府主导、国土资源部门为主、相关部门联动的工作格局。 

  (二)维护农民权益,规范土地确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有序开展权属调查,切实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对土地确权的历史遗留问题,充分考虑土地权利取得的历史背景和政策变化情况,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尽量维持现有的土地权利现状,并规范到法律层面上来;对1986年《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产生的土地权利,可以使用当时的法律法规政策,进行严格规范、积极确权、妥善处理,稳步扩大土地权利登记覆盖面。 

  (三)坚持公开公正,确保社会稳定。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利益,防止因工作失误引发新的矛盾。按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治”的原则,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议事会的作用,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问题,要制定解决预案,确保稳定。对权属来源不清,或者争议较大,一时难以解决的,暂按现状划定争议区,查清争议区的位置、面积、缘由以及各自主张,并登记造册、记录在案,逐步加以解决。土地证书发放前,应在所在地主流媒体或者乡镇、村公共场所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 职责分工 

  区政府负责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有关政策制定,研究解决重大事项,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区民政、农林水利、交通、农资、信访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对发证结果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日常工作,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加强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推进工作落实。 

  林业部门负责协助国土资源部门联系市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国有林场土地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界线,并提供国有林场土地的权属来源。 

  水利部门负责协助国土资源部门联系市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国有水利工程、农田水利设施的用地界线并提供权属依据。 

  交通部门负责协助国土资源部门联系市相关部门审核确认交通用地的用地界线,并提供权属依据。 

  农资部门负责协助国土部门审核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体资格。 

  信访部门负责协助解决在发证过程中出现的土地权属争议上访问题。 

  其他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根据各自职能配合土地权属调查和争议处理,无偿提供相关资料。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土地登记申请,协助进行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核定和权属审核,配合开展地籍测量。 

  五、 具体工作 

  (一)总体要求 

  1、按照《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要求,采取土地总登记模式,集中人员、集中时间、集中地点开展工作。 

  2、严格按照发布通告、登记申请、资料初审、权属调查、地籍测量、注册审核、注册审批、登记公告、核发证书的程序开展工作。严禁为当事人提供便利而减少必经程序,严禁强制颁发土地权利证书,严禁未经权属调查先进行地籍测量,严禁未经依法登记公告直接颁发证书。已发放土地权利证书,发生土地权力转移和地类、用途、权属界线等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3、宗地代码编制严格遵照国土资源部《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执行。凡是新颁发证书的,一律按《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编制新的宗地代码。 

  (二)基本标准 

  1、严格宗地划分标准。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第五条规定,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集体土地被国有铁路、公路、河流、沟渠等线状地或者集体土地分割开的,要分别划分宗地。凡是村民小组(原生产小队)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应确认给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 

  2、严格宗地代码编制标准。认真执行国家《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 

  3、严格权属调查标准。土地权属是土地登记的核心,要放在首位,确保准确、合法、有效。权属不清或者权属问题没有解决的,一律不得登记发证。权属调查应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四至准确、签字完整”。 

  六、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25月底前) 

  1、搞好宣传动员。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法律政策,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2、成立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组织领导和人员分工、工作计划和任务目标、实施步骤和组织方法、经费预算和下达计划等保障措施。做到组织领导、工作部署、组织实施、经费到位、政策细化、质量控制、监督检查、成果管理“八到位”。 

  3、区政府要按照土地总登记要求,在主流媒体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村民小组所在地发布通告。 

  (二)实施阶段(20126月——20136月) 

  1、全面铺开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201211月底,基本完成土地登记数据库建设。2012年底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 

  220136月底前,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资料整理、汇总工作。 

  七、组织机构 

  成立铁东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 

    长:黄     区委副书记、区长 

  副组长:郭志勇   区委副书记 

            魏稀君   区政府副区长 

    员:冯宝军   区国土资源局局长 

            张春久   区农林水利局局长 

            梁向奎   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站站长 

            王世英   区民政局局长 

            王殿一   区信访局局长 

            门宏伟   区交通管理处处长 

          刘国田   区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职责:负责全区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确定国土、水利、农业、民政、交通、信访等部门职能分工,建立健全土地权属确定和争议处理机制,共同做好土地调查和权属、界址认定工作,切实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国土资源局。 

    任:冯宝军(兼) 

  副主任:刘国田(兼) 

    员:张传红  朱雨  邹丽敏  张青  张景胜   

          李跃亮  陈辉 

  联系电话:6973009 

  办公室职责:具体负责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日常协调、验收、成果汇总和上报工作。办公室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措施,加强协调,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主题词:   土地    所有权    登记发证     方案     通 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

      区法院、区检察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6月19

                                             [共印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