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平市铁东区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文件解读
一、起草《办法》的背景
为进一步加大铁东区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促进项目建设快速发展,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招商引资,激励更多的中介人参与到招商引资工作,下真功夫进行招商、出真招拉项目,给予中介人一定的物质奖励,有效的撬动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工作。
二、制定《办法》的依据
《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第十五条“允许地方政府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支持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贡献大的项目,降低企业投资和运营成本,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权益,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8﹞13号)第十条“对于引进重要团队或推荐人(非公职人员),开发区可予以奖励”、以及《四平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实施办法》(四办发﹝2018﹞65号)第十二条“各县(市)区、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的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三、《办法》的具体内容
办法共分五部分,分别是中介人的资格、奖励范围、奖励标准、奖励申领与认定、附则。
第一部分中介人的资格,主要确定必须是项目投资者签署的投资合同中确定的中介人为准。并只能有一个中介人。
第二部分奖励条件,主要指三大主导产业,达到2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需要满足2000万元/公顷投资强度。
第三部分奖励标准,经过测算,2000万元固投对应奖励2万元,5000万元对应奖励10万元。
第四部分奖励申领与认定,确定了30%和70%的认定及支付方式,即新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度的认定,奖励资金的前30%,在主体工程完工后(入驻孵化器项目生产线安装完成),依据合同确定的投资额,按照项目建设属地,开发区内建设项目由开发区园区建设管理局、开发区财政审计局以及项目包保局室联合出具认定意见,铁东区除开发区范围外企业由铁东区建设局、财政局、商务局出具认定意见,作为兑现30%奖励资金的依据;奖励资金的后70%,项目投产后,由分管铁东区发改局的区级领导带领商务局、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建设局等有关部门组成验收小组出据认定意见,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作为兑现70%奖励资金的依据。按照所达到固定资产投资额度,核定奖励金额后,除去已支付部分,支付剩余部分。如未达到奖励标准,收回已兑现奖金。奖励资金来源按照所属地,分别从铁东区、开发区支付。
同时确定了领取奖励的6个要件,即书面申请、项目立项和环评、营业执照、投资证明、投资合同、中介人身份证,由合同签署部门组件后,报铁东区批准。自收到认定材料后,由合同签署部门提交铁东区政府会议通过后,由财政部门十日内予以支付。
第五部分附则,确定了在合同约定时限内,未达到政策标准,将取消奖励政策,兑现部分收回。如出现造假,除收回所得奖励资金外,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以及中介人须按照奖金额度缴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