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东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2019年4月,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出台了《铁东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围绕《暂行规定》的起草背景、过程和主要内容做如下解读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17年12月7日,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四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四政办发〔2017〕104号)。为规范和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政府要求,起草制定了此暂行规定。
二、起草过程
由四平市铁东区财政局负责起草《暂行规定》,形成送审稿,经四平市铁东区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三、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共十二章四十六条,包括总则、资产配置处置、资产清查、附则等。
(一)第一章为总则,即《暂行规定》适用的单位、资产的范围、应遵循的原则、职能部门及制定依据等。
(二)第二至五章为资产配置和自用、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抵押担保、资产处置等相关规定。
(三)第六章为收益管理,即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处置资产取得的收入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抵押担保等取得的收入的处理规定。
(四)第七至十章为资产评估、资产清查、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调处、资产信息化管理与统计报告等业务相关规定。
(五)第十一章为法律责任,即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处理规定。
(六)第六章为附则,即参照执行部门、本规定未涉及事项的处理规定及施行时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