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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铁东区政府建立信息公开发布协调机制意见
    一、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二、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政府信息的内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应当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处理;
(2)不能依据权限对应政府信息内容的,应当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三、行政机关向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协调确认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其他行政机关应当于lO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情况紧急的应当即时答复。
    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反映。
行政机关发现其他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准确或与自己掌握的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应及时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