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信息澄清行为,防止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不相符,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根据政府信息“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要求,按照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责任落实的原则,履行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义务。
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承担本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具体事务。
区政府办公室承担区政府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具体事务。
乡、镇、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
第四条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搜集机制。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应该畅通公众反映渠道,及时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渠道发现疑似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做好前期处置工作。必要时,应协调公安、新闻、广播电视、通信管理等部门依法采取措施控制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继续传播。
第五条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评估机制。发现或收到疑似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该立即进行评估。需要本单位澄清的,按照准确信息拟订澄清信息及发布方式;不属于本单位澄清范围的,及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或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六条建立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审批制度。以区政府名义澄清的,须经区政府批准。
以区政府工作部门名义澄清的,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批准;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区政府批准。
以乡、镇、街道办事处名义澄清的,须经乡、镇、街道办事处批准;涉及区政府部门职责和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区政府批准。
以公共企事业单位名义澄清的,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需上一级批准的,按照相关规定和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第七条规范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渠道。澄清信息的主要渠道是通过铁东区政府门户网站或铁东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对外发布;同时,根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其他方式发布,必要时,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
第八条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处置机制。对确认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该迅速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其中:
(一)发现通过互联网传播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迅速协调公安、通信、新闻等部门,明确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体内容;
(二)发现通过广播、电视传播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迅速协调新闻、广播电视等行业主管部门,明确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体内容;
(三)发现通过报刊传播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迅速协调新闻及行业主管部门,明确需要采取工作措
施的具体内容;
(四)发现通过手机短信传播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迅速协调公安、通信管理部门及相关通信企业,明确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体内容。
第九条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执行。
第十条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刊载有关澄清内容,不得传播、炒作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十一条未及时履行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职责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等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传播、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